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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盗窃罪与非罪的三个关键问题

  关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范围,目前的有关规定不尽统一 :1、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3月《对<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下面简称《批复》)中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修改稿)》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我们认为,既不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近亲属的范围,也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因为,如果按照高检的《批复》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对于常见的孙子或外孙子盗窃祖父或外祖父的财产,都应当按一般盗窃处理,这样不符合一般人伦常情,也会扩大打击面,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将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血缘比较近的亲属,排除在近亲属之外,仍有不合理之处。如一直随叔或伯生活(具抚养关系)的侄子盗窃了叔伯的财产,就应当按一般盗窃处理吗?我们认为显然不能。对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盗窃,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共同生活和血缘关系的特征,对于血缘比较近,关系比较密切,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应当作为近亲属对待。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与稳定,符合人伦秩序的本质要求。据此,我们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11条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比较合情、合理。即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外,还应当包括“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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