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诉讼,德国都是实行实质真实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因此,对市场操纵的实体法事实进行证明,实行实质真实标准,即我国法律所称之“客观真实标准”。此外,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原则也适用于违反秩序的处罚程序。具体有三套指标:信服标准适用于实体裁判,释明标准适用于程序裁定,表见证明标准只适用于对一定事实情况的确认。“实质真实”或“客观真实”是证明的客观标准和验证标准,是“内心确信”的追求目标;“内心确信”是证明的主观标准和操作标准。因此,德国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辨证统一的标准。
英国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区分刑事和非刑事案件适用两种标准,刑事案件奉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非刑事案件奉行“盖然性权衡”标准(proof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与刑事证明标准相比,“盖然性权衡”标准的盖然性要求要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盖然性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是仅次于“绝对确定”的高度盖然性。“盖然性权衡”标准的合理解释是原告主张的事实虽然不要求非常可能,但其存在的可能性一定大于不可能,即必须有50%以上的确信度证明事实存在。作为执法者,FSA提出的证据必须比当事人的反证更有说服力(cogent)或更令人信服(convincing)。 澳大利亚、香港在市场操纵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英国类似,这与其长期的英国法律传统有关。
我国在行政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证明标准问题。因此,学者们对于证明标准有着不同的认识。
小结:
证据法将证明程度分为九个层次:第一是绝对确定;第二是排除合理怀疑;第三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第四是优势证据;第五是合理根据;第六是有理由的相信;第七是有理由的怀疑;第八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无论是英国的“盖然性权衡”还是美国的优势证据标准,都是相当于第四层次的证明程度。比较起来,英联邦国家的证明标准比较简单,仅针对刑事案件和非刑事案件作了“排除合理怀疑”和“盖然性权衡”的分类;美国虽然大多数案件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但仍有一些特殊案件适用“清楚且有说服力”证据标准,实践中还存在一定变数;德国的证据标准受德国大陆法严谨性的影响,最为系统化和精密,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标准:信服标准适用于实体裁判,释明标准适用于程序裁定,表见证明标准只适用于对一定事实情况的确认,并且还实现了实质真实和自由心证两大证明原则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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