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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付的法律冲突

国际支付的法律冲突


蓝寿荣


【摘要】本文从国际支付的实际情况出发,初步缕析了相关法律制度、不同学说,揭示了国际支付纠纷在管辖权、法律选择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作了评述。
【关键词】国际支付 法律冲突 管辖权 法律适用
【全文】
  国际支付的法律冲突作为一个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迄今为止这一问题似乎被忽略了,国外专家认为,“尽管每天在世界各地发生数量巨大的支付业务并产生纠纷而引起法律冲突,但不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都很少讨论这些问题”[1],国内专家也提出,“本文的研究表明,这一领域商缺乏明确和一致的法律适用规则”[2]。也许有的学者会说国际信用证托收等支付方式存在国际惯例可以适用,但是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信用证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理解,对信用证条款、术语的解释,对信用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违约、侵权、欺诈等行为的认定、责任衡量,都还存在相当的差异。“《惯例》在许多国家已被作出解释,但是由于使用语言的原因,可能出现不同的解释,……作出判决而其结果很可能在不同地方完全是不同的。”[3]“各国法院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仍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4]。
  一、管辖权 
  一般来讲,解决国际支付所产生的任何具体法律问题,首先必须考察该国际支付问题的背景,然后在通过法律冲突规则而确认其所适用的法律体系。管辖权是我们在讨论国际支付的法律冲突问题时首先遇到的一个先决问题。国际私法上的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审理、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权利。之所以说管辖权是法律适用的先决条件,主要是因为管辖权对法律适用有很大的影响,表现为管辖权首先影响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识别,因为现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是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据,而对案件性质的不同识别,将直接影响所适用的法律;各国的冲突规范也有不同的规定,在规定不同的情形下,管辖权的确定就等于适用法律(准据法)的确定;各国国内的公共秩序制度将影响法律的适用[5]。
  但每个国家就何种案件主张管辖权以及对何种案件承认其外国的管辖权都是有权利自由决定的,国际法对此也并无限制。因此,各国管辖权制度是很不统一的,从而常常发生管辖权问题的冲突,而国际支付也不例外。对于一项单一的国际支付而隶属于多国管辖的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情形,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即当一个国际支付纠纷案件存在多个国家法院享有管辖权时,当事人会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法院进行起诉[6]。而对于一个关于国际支付的法律纠纷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法院予以受理的情形,即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情形,则不能够保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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