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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和事件——面向问题的公法学立场

  陈端洪老师:现在我要说些什么呢?刚才我就想“欲辩已忘言”呢!我想,就今天所讲的禁放烟花爆竹这个实例来讲,他讲的并不是禁放不禁放的问题,而是这个禁放的规则为什么会得到普遍的不遵守,当然这个普遍的不遵守,他讲的这种“执行的困境”,也就是那种宪法上的“抵抗”,不是那种不服从,而是一种违抗、违背。这个问题他们刚才都已讲到了,而且我们每个人从生活中也能得到。作为一篇文章来讲,重要的并不是提出了这个经验材料本身,你关注这个材料,这是对社会问题的一种直觉,这种直觉非常重要,它反映一个人对问题的这种敏锐。放鞭炮?是啊!说起来就是那么回事。不方便?是啊,不方便,大家不都一样!如果人到这种麻木不仁的时候,他可能也做不出什么学问来。问题很明显,对烟花爆竹这个个案,作为一个学者来讲,你不能仅仅对一个事件一个行动感兴趣就行了,对吧?记者比你更感兴趣。对于学者,最重要的东西是一个概念化的东西,你是要对一个现象提供一个概念,提供一个分析框架,来做解释。学者都知道理论指导这回事,你只是做一个解释。听和不听是人家的事。我们没有强制力量。一篇文章的好坏或者说他这篇文章的好坏,是你对禁放本身为什么执行不下去到底提出了一个什么样的解释。这个文章让你读完或听完后,让你感觉到不到位?接下来,就是我们用一个类推的思维想一下,这样一个解释方式对于其它的类似问题会不会有效?
  他这里面提到几个原因,一个是立法过程里的公众参与的问题,这个问题,这是我们的一个习惯性思维:当一个法律执行不好的时候,我们就会把问题推到这个法律没立好,没合民意。我觉得这个事情是这样的,到底是没合民意还是不科学?民主性和科学性,这可是两回事。有的问题是法律制定的不科学,你就是有一百万个人也没有用的,它不能给你一个科学的东西。它可能合民意了,但是它不科学,还是执行不了。但是,在立法这一点上,我同意汉华的观点,这一点我觉得薄弱一点。在这个问题里面,禁放的核心是什么?禁放的核心问题本质问题是自由。它是个行为自由,我放鞭炮是个行为自由。我为什么放鞭炮,这是一个表达情感的方式,是一个民族传统的表达情感的方式。是这样的一个自由。为什么从古到今都可以放?到了九十年代就不能放了?为什么过去都可以放?没有人把它当一回事儿?那你就说因为现代城市化以后人口的密集使个人相对的生活空间变窄啦,人口变密集了,你再放鞭炮就造成了危险。所以这里面有一个度的问题。那么我接着问,为什么五环以内不可以放,五环以外可以放?你还是有限亿个度的,对不对?所以,我要问,五环也好,三环也好,二环也好,其他地方都不能放也好,你给我讲一个原理来。就是人口密集度大,危险也就增加吗?当然我们不可能像一个数学家一样搞出来一个确定的模式,但是我可以计算出来相对的空间。我可以规定烟花爆竹的“爆炸力”和“隔多远”的空间。这个是可以算出来的呀。那样你就可以确定什么样的场景不能放?这不就出来了吗?这个里面,我认为有一个科学性的问题。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这样一个解释。就是禁还是不禁,没有给一个立法上到底是为什么的说法。立法的民主性,锡锌的文章里谈到了这个民主程序,汉华也是同意的。
  但是,作为文章来讲,他最重要的不是在这里,他最重要的是执行过程,执行过程的参与,他也讲到了执行过程的几个角色。比如,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我为什么要燃放?我想,这个文章非常好的。第一是行文非常专业化,不是那种大白话文。非常专业化。第二个是,它是一个个案。我觉得这个文章还没有充分重视经验材料。不是说拘留了九个人吗?我就问你为什么燃放?你知道这个规则吗?我看到电视里面报道过,有人说过这话,“老子又没有犯罪?我放个鞭炮怎么啦?”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我是在表达一个喜庆,表达一种情感,而且我这种表达法还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他没有负罪感。所以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过去经济学提出的一种解释方式,违法还是合法?计算一下这个成本。它并是说,我放这个鞭炮,并不是因为我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或者说那个强制没有让我害怕。我也是买鞭炮放,但我选择一个合适的空间,我不危害人。道德上我没有这么多负罪感,所以说,这是一个人的心理的问题。你如何改变这个改变群众的心理?我在我那个圆明园花园放鞭炮影响谁呀?对不对?你说有噪音,这个东西,节日吗?过节吗?过节大家都悄无声息的,这叫什么过节呀?对不对。所以,你这个执行难里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违法的人本身没有道德负罪感。至于这个不容易被发现呀!得胜于失呀!我认为这些解释是没有意义的。对我来讲,如果我放鞭炮,那个经济计算对我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我并不是认为,这个惩罚和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那是对于政府来讲的。刚才锡锌那个材料讲,93年投入了多少人力多少资金,是有这个问题。那真要严格执行的话,它也能监控得了,所以这不是个理由的问题。那这个成本是不是承受不了,我觉得不是,绝对不是。北京市一年到底放了多少烟花爆竹呀?那交通呢?在每个路口都安置红绿灯,还要有警察在那里,烟花爆竹的损害比交通小多了。它不值得去派那么多的人,投入那么多的力量。烟花爆竹的禁止要到了第一是有意义、第二是污染非常大的时候,政府才会投入。这有经济计算的问题。拿猫抓个假耗子,不值得,是不是?也用不着。他就放个鞭炮,他还没害人哪。所以这个不是它不投入那么大的精力,还是它没有那么大的害处,对不对?如果真的损害大的话,你可以搞个卫星定位系统,是吧?总有办法搞出来的。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你从烟花爆竹的禁放里面得到了什么收益?禁放得到了好处,那你舍弃的利益算什么。这篇文章我非常认真地看了,我基本上不看文章。我不是不读书啊!一般的文章我真是不看,但这篇文章我看了两遍。当我看了第一遍的时候,我觉得很过瘾,但没醉。我觉得这篇文章还应该紧扣烟花爆竹这个事,找一些经验性的材料来分析,包括这些燃放的人,包括这些执法的人,对他们做一些调查。我觉得,行政法,第一个我们要面向问题,第二个我们真真实实地用这些经验材料,而且这里面我们需要一些方法,从这些经验性材料里面的出一些结论。我觉得这会提高这个学科的社会地位。人解决的是问题,是吧?但是我认为不管怎么样,这个文章开了一个很好的头,而且在行政法学界是难得的第一个开头,即真正地去解释一个问题。好吧,我说这么多。
  
  主持人:刚才四位老师都对王锡锌老师作了精彩的评述,我想,我们前一部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王老师文章的实体内容展开的辩论;一方面是对公法学立法或者方法本身的探索。我刚才讲我们有三个环节,第二个环节是刚才四位陈述的自由对话,先由王老师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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