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改善社会环境,加强科学研究,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能力。
法院管理属司法管理,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属微观司法管理内容。司法管理学是一门科学,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孕育出来的一门新学科。微观司法管理包括司法组织内行为,如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后勤支持、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领导、司法腐败防治等;组织外功能和行为,主要指诉讼功能的发挥和裁判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研究审判为中心的案件流程、案件质量、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和综合协调等等法院所有工作内容。从宏观上讲,法院管理与司法环境、政治体制关系密切。外部条件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也有着举足轻重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
国家设立法院、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定争止纷,当然是希望其工作卓有成效。然我国法官不能独立,法院不能独立。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情况下,法院要独立审判而不受其干涉,根本不可能。法院人事权、财权等受制于地方政府,客观上使法院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目前的现状,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改革也非一日之功,有待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导思想中规定“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以此为契机,各级人民法院当大胆尝试,努力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切实增强队伍管理、司法管理和政务管理的能力,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要将法院工作管理方式从行政化管理转变到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司法管理方式上来,推进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法院司法管理水平。”[1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从法院内部去考虑,还应放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大局去思索、去谋划。围绕着法院内设机构及人员进行的司法能力建设,亦要正确处理司法工作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力争得到社会各方支持。这样,利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利于当今和谐社会之构建。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http://www.court.gov.cn/about/)。
[2]参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供稿时间2004年5月15日http://www.bbzy.org/detail.jsp?title=内设机构&lsho=4351)。
[3]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发布时间2004年7月28日http://wh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5)。
[4]贺卫方著“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
[5]黄达强、刘怡昌著《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版,第117页。
[6]参见马忠强、叶克兰著“法院新型管理模式框架设计”,《法制日报》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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