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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以增强法院管理能力:以此文配合贺卫方老师的芜湖法学与法治宣讲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三、法院工作中如何提高效率、增强管理能力之思考 
 管理才能出效率,法院管理的科学化将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率。通过对法院不同类型人员的合理定位,理顺其职能。注重协调沟通,以法官为中心、以人为本,加强对各类审判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期实现法院管理效率的最大化。“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的管理。[9]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方面,明确法院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的不同,认清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的职能及职能交叉,实现法官与辅助人员、裁判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分别管理。 
 法院是审判机关,作为一种“机关”运作久了,也有机关的不良表现,法院效率不高的表现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扯皮推诿,手续繁杂,会议成灾,纪律松弛,不核算费用,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严重等等。相应地提高效率、增强能力的途径: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借鉴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的做法,笔者谈谈自己的见解。 
 第一,健全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使内部管理更加合理科学。 
 效率能体现制度的优劣。科学的日常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高效率的不可缺少的保证。如:考核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等对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有一定作用。法院当强调《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等以案件为重心的制度的制定及严格执行,则效率就会自然提高。比如在《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中要求细定各类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及评查办法,完善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在《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对审判流程管理的内容,对案件立案、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结案、检查、归档等不同阶段实施管理监督控制,对各个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审判活动过程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中,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量化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考核内容,目的在于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促进审判良好运行。 
 上面已经提到,针对审判工作特点,人民法院副院长设置以5人为宜,每人分管一个或两个内设机构。其中,审判部门不少于五分之四。审判部门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而设置若干个副庭长或审判长负责下的合议庭。传统的民庭、刑庭、执行庭当保留,其它如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知识产权庭、劳动法庭等等可合并为一个审判庭,名为综合审判庭(可分别外挂不同的招牌,以满足上下级法院内设部门对口需要)。这个庭根据业务量大小可分别设置不同的合议庭,实质为专业合议庭,分别审判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劳动争议等等专业案件。 
 除审判(含执行)以外的行政部门,如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督查办、研究室等,组成司法行政处。实为审判服务的部门,亦为领导服务的部门。该部门实行集约化管理,实现快捷、高效的办事效率。强化司法行政管理的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的财力和物力。针对物资装备管理、经费管理以及司法鉴定、司法统计、文秘档案等不同岗位的属性实行行政、后勤人员准入制,通过持证上岗的方式实现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司法实践中,还有各种领导小组,也分散了法院很多精力。长期以来,机关好象都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只要是上级布置的阶段性工作或者专项任务,从上到下往往都要成立一个领导小组,以视重视或视完成任务或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其结果,导致领导小组数量多如牛毛,而这些小组的工作方式流于形式,也常常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过了一阶段,名存实亡或又被新的小组取代。笔者在此进言,希望成立领导小组时要考虑其实效,考虑法院工作的特点,而不应将领导小组这种工作方式庸俗化,确实必不可少,可并入综合的司法行政处,其工作人员当为领导小组的当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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