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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以增强法院管理能力:以此文配合贺卫方老师的芜湖法学与法治宣讲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为[1]: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办公室,研究室;共计十一个内设部门。执行工作办公室实际上就是执行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一个全国性研究部门(研究室)也无可非议。但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部门设置则有些过多且不统一。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2]:(一)办公室,(二)政治部,(三)立案庭,(四)刑事审判第一庭,(五)刑事审判第二庭,(六)民事审判第一庭,(七)民事审判第二庭,(八)民事审判第三庭,(九)民事审判第四庭,(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十一)审判监督庭,(十二)执行局(执行局为副处级,内设综合科、执行一科、执行二科),(十三)研究室,(十四)司法警察支队,(十五)技术室。再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8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3]:1.办公室,2.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法官管理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3.立案庭,4.刑事审判第一庭,5.刑事审判第二庭,6.民事审判第一庭,7.民事审判第二庭,8.民事审判第三庭,9.民事审判第四庭,10.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审判庭,11.行政审判庭,12.审判监督庭,13.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14.赔偿委员会办公室,15.司法警察支队,16.司法鉴定处,17.司法行政装备处,18.研究室,19.监察处,纪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有不同的内设机构就要配备不同的部门负责人。据笔者了解,不少人民法院还有各种各样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应付临时性任务需要;还有政委、政治协理员等不同级别的负责人,以应付“机构改革”之需要;不少法院一半以上的人都有行政“官”职;有些法院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人员还不足法院总人数的一半。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也确有必要改革。依据美国学者格里克的界定,司法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运行的管理。“法院管理包括若干具体的事项,诸如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法官的选任和任期以及法院中所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训练和监督;以及例行文秘事务。诉讼的运行管理通常涉及案件处理的进程和花费以及建立法院运作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混乱和不均衡。”[4]笔者拙见,作为一种机关来讲,法院内部的管理同行政机构的管理没有实质性差别。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首先也是一种机关,管理中要尊重一般的行政管理规律。本文偏重于人民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偏重于法院内设机构。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改变现有人员配置的不合理性,以期增强管理能力,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一、现行法院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第一,设置法院内设机构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观随意性大。 
 现在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5个左右,有的高达20多个,从事直接审判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占其中的一半左右。不能说哪个部门不重要,但事实是干实事的少,人浮于事,分工过细,副职多,闲职多,真正办事的人又无权独立负责地处理他应当处理的问题。这些无不与体制的不完善及内设机构的不科学有很大的关系。笔者从常见的考核法院干警办案任务数谈一谈实际感受。就人民法院各个部门来看,办案任务数是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导致有人累伤,有人饿死。如某基层法院民一庭人均办案任务120件,而行政庭一个合议庭三人计100件,审监庭一个合议庭三人才50件。民一庭、刑庭等因案件多而很累,行政庭、民三庭、审监庭等因任务少、案件少而相对轻松,还有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技术处、监察室等等综合部门,人员配备不少,行政级别也较高,但真不知有什么具体事,到底在干什么事。人往机关挤,而传统的审判庭,特别是派出法庭缺编。有些部门精简裁之或合而并之不行吗?基层没有对口部门,仿佛是对上级法院对口部门的不重视(而忽视了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功能,一味追求形式的一一对应)。另外,多一个庭或室(处),就多一些中层领导职位,就可多安排几位正副庭长(主任或处长)。假如一个机关的某些领导人存在以上思想,如此设置的内设机构工作效率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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