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以增强法院管理能力:以此文配合贺卫方老师的芜湖法学与法治宣讲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以增强法院管理能力:以此文配合贺卫方老师的芜湖法学与法治宣讲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冯其江


【关键词】内设机构 法院管理能力 贺卫方 芜湖 司法体制改革
【全文】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以增强法院管理能力:
  以此文配合贺卫方老师的芜湖法学与法治宣讲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汪丽 冯其江 
 
  
 
 论文提要:目前人民法院内设部门设置过多且不统一,特别是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过细且人员结构不合理。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违背管理科学;某些领导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观随意性大;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法官,忽视了法官对法律负责而不逐级对上级负责;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一个与诉讼法相配套的能适应各个内设部门的规章制度。法院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特别是法院内设机构不科学,严重阻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尊重科学的行政管理规律,掌握好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之间的反比例关系,内设机构编制当审批,依法管理,讲求实效。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尝试与做法是好的,但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法院工作实际,改革措施当经过调查研究与可行性论证。应当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不断改革创新。打破从院长角度而不是从法官角度来研究法院管理的惯例,明确划分各庭、室的职责权限,防止部门间内耗。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科学设置法院内部机构,改变现有人员配置的不合理性,增强法院管理能力。 
 关键词:内设机构 管理层次 编制 效率 现代化 管理能力 
 说 明:本文约11000字。除前言外分三部分。 
 
 前言 
 一个法院设置多少内设部门较为科学?如何协调这些内设部门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增强管理能力?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很难回答。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或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一般工作人员构成了各级人民法院。同时,这种构成也是一种行政层级塔式结构。从行政管理角度看,是侧重于控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另从组成部门分析,全国四级法院内部除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之外,又都设置了其它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