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
宪法信仰机制,提高公民
宪法意识
西方法治之所以盛行,就在于社会是建立在对法律牢不可破的信仰基础上的。因此,中国建设法治,提高
宪法的权威,必须消除
宪法与信仰之间的隔阂,建立信仰
宪法的机制,从而在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培育浓厚的
宪法文化。去年法治宣传的确定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同时,还有必要建立诸如公务员忠于
宪法的宣誓等制度或仪式。另外,引导公民树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以及有限政府的观念,进而形成正确的
宪法意识,也是
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客观条件。
注释:
①参见胡肖华:《
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
②参见程湘清:《
关于宪法监督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陈云生:《
宪法治必由之路——论
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化》,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③参见王磊:《试论我国的
宪法解释机构》,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④参见胡肖华:《
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
⑤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版。其实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各国政府的法则甚或政策都必须公开、并要接受严格的审查。加入WTO也就预示着我国必须修改并扩大现行《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申言之,假如我们承认WTO规则的国内法效力的话,在目前抽象性行政行为尚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直接依据WTO规则相关规定对抽象性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诉讼请求,对此法院必须受理——笔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