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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保障的当下语境

  (一)贯彻实施《立法法》,优化人大的宪法监督职能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全国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宪法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并且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这集中地体现在该法第90条和91条,根据这两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主体,查审又分为由有关中央机关、省级人大常委员提请的必要性审查和其他国家机关、公民为代表的权利主体提请的有限的审查两类。这一制度性安排的价值并不仅仅在其本身,更重要的是其隐含的改革方向的导向性意义,实际上建立了当下中国语境中违宪审查制度的雏形。但是制度的建构和对制度的有效利用却不是一回事,《立法法》已实施两年有余,至今尚未见有规范性文件涉嫌违宪审查案提起,难道是我国的立法技术足以保证所有法律性规范文件的质量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只能证明我国令人担忧的行宪状况。因此,加强对《立法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挖掘”并理性地运用、拓展制度性权利(力)资源,将是我国建立、健全以违宪审查制为核心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的突破口。
  (二)以行政诉讼推动宪法诉讼
  有效地利用现有制度空间留下的张力,并以此为契机实现良性的制度性突破,是渐进式改革实践的基本经验。因此,立足行政诉讼并最终走向宪法诉讼,将是健全我国宪法实施监督体系的又一重要路径。其实,宪法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最早也是来自于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实践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在这种局面下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范围是很狭窄的,甚至于行政机关时常通过将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方法来规避司法审查。所以,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已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加入WTO后的必然要求⑥,而且行政诉讼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不断拓展必将为未来宪法诉讼制度的最终确立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因为先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必然会带来对法律进行审查的普遍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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