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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保障的当下语境

  三
  早先,欧陆诸国企冀引进和移植美国普通法型的违宪审查模式的种种尝试,终因难适“水土”而归于失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独辟蹊径的“凯尔森模式”却显示出和本土文化少有的柔和,从而收到了与美国异曲同工的良好效果。可见,任何法律制度都无非是某个民族的“偏见”,抑或吉尔兹笔下的“地方性知识”,⑤绝不是什么普通的绝对真理。因此,任何社会变迁和制度创新都不是简单的一旦“革故”就能“鼎新”,也从来不是美好愿望支配下的随意嫁接与胡乱“克隆”所能奏效。惟有实现制度建构与特定社会条件——包括经济状况,政治结构、民族心态与认同、传统文化网络、社会价值理念等——的内在契合与衔接,方能使根植于民族文化底蕴之上的异乡文明之花大放异彩。因为,制度的演化是人类集体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设计”与建构的意念产品,换言之,“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无庸置疑,上述四种违宪审查模式都是对宪法实施保障和监督体制有意义的探索和回应,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我们也无法否认违宪审查或曰宪法诉讼制度对一个国家宪政建设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和中国在条件成熟时最终确立这种制度的必然性。但是在当下行政权日渐膨胀,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虚置、难脱“橡皮图章”之嫌的情况下,“对准议会大炮”的宪法诉讼将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关乎宪政方向与民族命运的大手笔,对此必须慎重,切不可在此制度构架上犯“大跃进”的错误。笔者在这里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作深入的探讨,仅想在宪法诉讼制度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就有关保障宪法实施并促成宪法诉讼制度生成的措施提出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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