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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保障的当下语境

  (二)普通法院模式③
  我国也有学者主张采用普通法院模式,即赋予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受理宪法诉讼。这一模式有以下优点:其一,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具体个案中才能凸显,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可使宪法置于法院经常性的监督与呵护之下;其二,法院的诉讼活动有严格的程序设置,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使宪法争议的解决有了有效的程序保障;其三,作为以争议发生为前提的附带性审查,该模式中公民等权利主体成为了主要的宪法诉讼主体,这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也必将强化“宪法至上”的观念。但是由于法官素质、制定法文化传统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二元分权的现状,使该模式这一体制外的制度安排很难适应我国的具体语境,也不符合中国渐进式的改革路径。
  (三)宪法法院模式
  主张采用这一模式的学者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政经验,他们主张直接建立宪法法院专门解决宪法争议,这既可提高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和法制的统一,又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执甚至权力“抢滩”现象的时常发生。我们不能否认此种模式的“革命”性和彻底性,但是在此框架内全国人大和宪法委员会谁有最终的释宪权?突破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预设又有多少现实意义和生命力?
  (四)复合模式④
  有的学者综合了上述三种模式的优点提出了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复合制违宪审查模式: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一个宪法法院进行抽象性违宪审查,同时承认普通法院在个案审理中的附带性审查权,且终审权在宪法法院,当涉及到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合宪法问题的时候,宪法法院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告的基础上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由后者作出最终决定。这种三位一体的制度构设结合了域外成功经验和本土法治现状,充分体现了“有效且无漏洞”的救济原则,不但科学合理,而且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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