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客观环境中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制约决定了
宪法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其关涉着国家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此相对应,
宪法监督亦应是一个多层次的制度体系。但是世界宪政规律表明:在监督体系多元化基础上的专门化甚至司法化却是各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发展不可抗拒的必然趋势。因为,宪政实践不止一次的告诉,在科学监督程序缺位和严格法律责任虚置的情形下,人人都有监督权的理想预设导致的却是监督的无力甚或反法治——人大“个案”监督的推行就是明证。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不少学者展开
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专门化的研究和探索工作,并提出了种种不乏建构性的设想。特别是晚近几宗受教育权案和选举权案的司法实践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为该课题的深化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概言之,在借鉴域外宪政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用专门
宪法监督专门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设想:
(一)
宪法委员会模式②
不少学者主张在不改变现行
宪法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增设专门委员会性质的“
宪法委员会”。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设立
宪法委员会有如下优点:首先,这一制度架构是在现有宪政框架内进行的,符合我国人民大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影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其次,现行
宪法中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法律地位及职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不涉及
宪法的修改,有利于
宪法的稳定性和制度资源的充分利用;最后,
宪法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性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事
宪法监督,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后者自身组织上的局限性,有利于实现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威性与经常性。这种制度内资源的优化配置方式尽管少有突破也不乏其理,但是却存在一个自身无法克服的致命弱点,即全国人大的制定基本性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的合宪性如何监督审查?如果由该
宪法委员会进行是否存在权威性资源馈乏和实效性不足之嫌,是否与“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法官”这一基本法治原则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