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奖励案的评析
倪洪涛
【关键词】行政奖励 评析
【全文】
[案情] 原告杨某于2003年7月14日向第一被告甲省质监局举报A公司违法生产地条钢的情况,2003年7月22日,该局根据杨某的举报一举查获了A公司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原告杨某向第一被告提出了奖励的要求,第一被告分两次作出了80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奖励行为,杨某认为其举报行为应为一级举报,第一被告以三级举报为基础进行奖励是违法的。于是,于2004年1月6将甲省质监局和财政厅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行政奖励职责,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第3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六十二条,并参照
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三)项、第
六条第一款、第
六条第一款(二)项,《甲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
一、维持被告省质监局于2003年8月25日对原告杨某作出奖励8000元的行政奖励行为;
二、撤销被告省质监局于2003年10月27日对原告杨某作出奖励1000元的行政奖励行为;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60元,被告省质监局负担40元。
一、关于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