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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实践的故事——读冯象《政法笔记》

  《政法笔记》试图切开我们认识法律实践的又一途径,从侧面展开游击战、运动战,重新开启“中国革命”的政法实践故事,同时,清算一下老帐目。
  本书作者有这样一个认识: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或者是时常需要写真的新衣服(见《政法笔记》页3、146、157,下文仅注该书页码)。这意味着法律多半是个装饰性的理由:没有它不行,有它也是为了拿来说事。对于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法律从业者来说,当然还有常人,这可能有些残酷,法律怎么可以是用来装饰的?
  我想,我们也许是可以这样看问题的。这需要一层道理。
  在出现问题,譬如前面提到的孙志刚、李慧娟、刘涌的案子,以及官吏腐败,人人都会想到法律,更准确地来说是“法律文字”,也就是现代一定要通过印刷术来宣传表达的法律条文。可是,有的时候,我们会说“条文清楚”,有时会说“条文不清”、“条文有漏洞”,仿佛条文本身含义真的可以独立存在。这是“老帐目”管家们最常有的看法。
  然而,换个思路,如果认为,条文文字需要我们理解,我们大家理解一致的时候,条文就清楚了,我们大家理解分歧的时候,条文就不清了或有漏洞了,那么,情景就大不一样了。比如,在孙志刚案件中,我们大家的理解基本一致,固而才说这条文那款项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把收容审查条例之类的东西送入了坟墓。可在李慧娟、刘涌的案件里,我们大家的理解有分歧了,就连法院内部都有分歧(李慧娟法官及支持者到现在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而在刘涌案件中,尽管都认为刘涌有罪,但有人还要坚持自己的证据程序观点),跟着,我们有人就会说条文有问题,法律制度有缺陷。此外,我们还能用耀眼的“靓”词比如宪政权利、生存权利甚至“多劳多得”之类的初级阶段原理,来为条文本身加上支柱基础,说明条文是从我们所理解的一种支柱基础上建立的,不像他人所云。于是,当找到不同的“靓”词、不同的原理,有人就可以宣称“立法本意”、“立法精神”、“法律目的”如何了,和对方的条文理解意见不断地较真儿,与其不断展开斗争。这也是不同理解的一种表现。而往深了说,我们的不同理解(如果的确存在),所使用的不同“靓”词原理,其背后都是因为我们有着不同的政治道德立场,还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最深层的社会因素,制约着我们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运用,从而制约了我们对案件的法律观点(页38-44、126)。
  根据这层道理,法律包括法律解决程序,不免就成为了政治的晚礼服,它要将我们的政治见解当然还有政治分歧打扮起来,使其具有合法性,看上去有一个漂亮的“说法”,并且贴上封条、加盖印章,据此,展开真正生活中的法治行动。
  当然,这里绝对没有“法律没有意义”的意思。毕竟,人们总有理解基本一致的时候,就是相当一些腐败分子与其他坏人,也有和大家对法律同样理解的时候,而这些腐败分子,或者残害孙志刚的一类坏人,就是试图反其道而行之,丢掉良心。此时,将文字写清楚,把程序摊开来,对他们有一说一,自然也就具有明显的打击功效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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