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
简而言之,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必须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下思想的全新的使命之一。
作者简介:邓正来(1956-),男,上海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西方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
【注释】 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本小书,其基本论纲最早连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至第4期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
转引自M. D. A. Freeman,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six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1996, p.115。
这个问题极其繁复,我个人认为:第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中国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特定时空的有关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中国自然法”,因此它是被建构起来的,而不是被发现的,更不是对现实本身的描述;第二,它是一种阶段性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这意味着它会因特定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第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实际上是对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所做的一种“弱势”的承认,而这意味着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必须受到特定时空之序列的限定。当然,中国社会总体转型阶段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不仅是对各种中国问题观的回应,更是由此出发的对某种特定的中国社会秩序或法律秩序的某种批判或建构。这意味着,根据这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们能够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或立法和法律制度做出评价及批判、捍卫和建构。当然,在这里,所谓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关键在于:第一,它不是对某种价值做单一性的审视或强调,更不是在未加反思或批判的前提下视某种价值为当然的前提,比如说,主张环保的“多代人正义”观(the justice of generations);相反,它会对价值问题做一种我所谓的“关系性审视或批判”,即在“多代人正义”观与那种主张即时性生存的“一代人正义”之观念(the justice of a generation)的关系或紧张之中对这两种价值进行审视或批判;第二,对价值问题或目的问题所做的这种“关系性审视或批判”,所依凭的乃是置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作为特定时空的中国,亦即在中国现实实践之正当性依据与全球化价值示范的关系框架中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根据这些“理想图景”去评价及批判、捍卫和建构中国的法制/法治发展进程。
邓正来:“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反思”,载《研究与反思》自序,辽宁大学1998年版,第6-7页。
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参见G. Simmel, The Sociology of Georg Simmel(trans. By K. H. Wolff), Free Press, 1950, pp.181-189.
参见E. Shils, Center and Periphe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3.
参见Wallerstein, I. 1974. Modern World System(I), Academic Press; 霍普金斯(Terence Hopkins)和沃勒斯坦:“近代世界体系的发展模式:理论与研究”,载《低度发展与发展》,第335-376页,萧新煌编,巨流图书公司198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