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对当下世界结构之支配所具有的强制性质以及后冷战时代普遍主义与多元主义间的尖锐冲突所做的讨论,其目的既不是象百年来那些一旦西化未果便动辄以一种狭隘的方式诉求所谓中国的“文明”或“传统”的中国论者所主张的:彻底从世界结构中退出或者视这种世界结构而不见;也不是象那些不具反思或批判能力的反主体性的西化论者所主张的:通过完全遵守世界结构的既有规则而彻底承认这个世界结构——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或理想图景并根据它们去想象中国的未来。
上文讨论的目的毋宁在于,在中国进入这种世界结构的事实基础上,从法律哲学或政治哲学的角度进一步开放出中西论者所忽略的当下的世界结构之于中国最为重要的两个紧密相关的背景性事实:
第一,中国参与其间的虽说是一种所谓“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世界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却是以一种强制性质的不平等支配关系为支撑的。显而易见,这意味着在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关系中,仅依凭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并不能够救济中国于其间所处于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
第二,姑且不论罗尔斯整个政治理论所具有的那种以政治哲学家的思考来代替公民自己商议的特点,他的“虚拟对话的普遍主义”理论基本上也是不考虑不同文化或不同社会的商谈和讨论对于形成世界秩序之原则的必要性的。因此,罗尔斯虽然谈论对非自由主义的正派社会的宽容和尊重,但他基本上排除了自由民主社会通过与非自由主义的正派社会的商谈和讨论(或者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的商谈和讨论)而修改自己的价值或理想图景的可能性,更是在根本上排除了非自由主义的正派社会通过与自由民主社会的商谈和讨论(或者非西方社会与西方的商谈和讨论)而修改自由民主社会的价值或理想图景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罗尔斯不赞成用政治制裁的手段把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造成自由主义的社会,但是他所依凭的理由却是因为如果自由主义的立宪的民主制度确实具有优越性,那么它应该相信,对正派的人民的恰当尊重会有助于有朝一日这些人民也靠自己转向自由主义。显然,罗尔斯一方面主张人民之间相互尊重,另一方面却并不主张文化主义或文化相对主义,反而是以自由主义的立宪的民主制度为唯一且根本旨归的.从根本上讲,罗尔斯所谓的“虚拟对话的普遍主义”,实质上意味着当下世界结构的规则是由自由主义社会或西方社会制定的,中国是不能就这些规则的修改或重新制定的问题进行发言的,因此只能遵守这些规则并根据这些规则变革中国自己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所主张的那种平等主义的“对话的普遍主义”,则在一般的意义上意味着,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能够在讨论、对话或商谈世界结构规则的意义和有效性时享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可能享有对这些规则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权利。然而,哈贝马斯“对话的普遍主义”所做的这种规定,并不能够当然地意味着中国便真的具有了对这些规则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的实质性的权利,因为中国是否具有这种实质性的权利,在根本上还取决于中国是否具有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
毋庸置疑,上述讨论意味着在当下世界结构的规则问题上,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也同样不能够救济中国于其间所处于的不平等的“虚拟”地位,而且也无从救济中国在修改或重新制定世界结构规则的方面只具有形式资格而不具有实质性权利的境况。
根据上述两个紧密相关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首先,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除了能够在对外方面为捍卫自己的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保护人权和经济发展提供最正当的理据以外,所谓“平等”的主权,亦即主权的中国,不仅不是充分的,而且还有着相当的限度。其次,关于中国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的讨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际政治学的问题,但实质上却是有关世界结构之国家政制的法律哲学或政治哲学的问题。因为一如前述,世界结构所具有的强制性虽说是以中国承诺遵守“世界游戏”之规则为前提条件的,但是中国在做出这一承诺的同时也获致了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对话”资格。因此,中国在参与“世界游戏”的过程中究竟根据什么“理想图景”去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问题,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义。与这个问题紧密相关的是,中国是否拥有中国自己的作为行为和想象之出发点的“理想图景”?换言之,中国在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时候所拥有的“理想图景”,是否符合我们经由对中国现实所做的“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达致的认识?是否是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原则?是否符合我们经由追究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之性质而达致的有关中国未来命运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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