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说自觉不自觉地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等,除了本书所做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以外,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中国”、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定义“中国”的问题。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首先,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定义,而不能只由某些人——比如说中国的“都市人”——来定义,也决不能由西方人来定义;其次,我们需要根据中国本身——亦即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来定义“中国”。在这里,“中国”既是我们思想的出发点,又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换言之,我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主张,在根本上乃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开始要求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开始。
三、“共谋”与强制性支配
在某种意义上讲,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诉求和努力,也是中国所参与的当下世界结构的要求。在我看来,从中国出发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不仅要求我们关注中国,也同样要求我们关注世界——它既要求我们根据对他者的理解来认识“中国”,也要求我们根据与他者的合作或冲突来认识“中国”,因为“国家利益的再定义,常常不是外部威胁和国内集团要求的结果,而是由国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5]
众所周知,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中国对世界的开放,尤其是在中国经由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以后,我们所关注的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此前的中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虽说也因位于地球之上而与其他国家交往或冲突,但是却从未真正地进入过世界的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结构之外,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讲,中国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是否发言乃是无甚意义的。然而现在的情形则大为不同了,中国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而进入了世界结构之中,成了“世界游戏”的一方。中国进入世界结构的根本意义乃在于,中国在承诺遵守世界结构规则的同时也获致了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发言的资格:亦即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对话者”或罗尔斯意义上的“虚拟对话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对遵守世界结构规则所做的承诺本身,已经隐含了中国亦由此获致了参与修改或参与制定世界结构规则的资格。
中国参与其间的这一世界结构,虽说从形式上讲是一种所谓“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结构,但是却对中国的发展有着一种我所谓的“强制性”的支配,而这一判断乃是以下述基本观点作为一般性依凭的。第一,齐美尔(Simmel)[6]指出,在任何社会互动的情势之中,人与人之间都可能有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与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这类不同境地的区别。他把这种具有位势之优劣的社会关系形式称之为“支配”(domination),亦即占优位之势的人具有影响、决定和控制占劣位之势的人的能力和机会。的确,这种支配关系的存在很容易就可以在群体当中形成阶层,也因此会产生中心与边缘的社会关系形式。希尔斯(Shils)[7]也指出,在所有社会的结构中都存在着一个中心的区域,而这个中心区域则以各种方式对生活在周边区域的人们施以影响。依据这类观点,“中心-边缘”的关系可以说是无所不在的;这意味着,这种支配关系不仅存在于同一个民族国家中的不同群体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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