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理学研究什么----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

  第三,研究支配和影响法律的社会运行的现实规律。不同历史时期中的法律运行有着不同的特点与规律,当今社会的法律在运行方面与古代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这表现在众多方面。从法律职能方面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的社会动员职能、社会改造职能、制度建构职能和资源分配职能在法律职能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古代社会的法律主要是突出了行为规范职能。从法制环节之间的关系看,在当今社会,立法是一种经常性的国家职能,政府执法的意义甚至超过了消极性的司法,司法的作用不仅是解决纠纷,也对立法和政府执法构成一种补充和制约关系,法律监督与法律修改成为法律实施中的重要一环。如此看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修改等环节呈出出一种紧密的动态关系,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咬合。而在古代社会,立法并不表现为一种经常的国家职能,司法的意义仅在于消极地解决纠纷,其它一些法制环节的意义不明显。从法律与其它社会规则的关系看,当今社会法律的实施,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道德和宗教,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和宗教评价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特别是在一些程序法和技术性规则方面。而在古代社会,法律评价几乎总是必然同时表现为一种道德评价或宗教评价,法律实施与道德实施是同步的。上述方面都是现代社会法律运行的特点,体现了现代社会中法律运行的特殊规律。
  同时,当今中国社会的法律,也表现出了明显的转型特点。工业化社会兴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教育文化的普及,社会流动性的增强,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突出,以及老龄化问题的来临,都使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受制于更多的复杂因素。这就需要法理学要加紧研究现代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改变多年来法理学在法律社会运行问题上仅仅关注法律规则、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自身状况的局面。其实,在理论观念上,人们都承认,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法律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一部分,但我们对于法律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关系,对于法律现代化如何成为社会现代化的一部分,又如何受制于社会现代化等问题研究不足。
  第四、研究已经成为过去但依然支配和影响现实法律的历史规律。现有法理学对历史问题(包括法律史问题)的两种态度形成了某种不合理的对峙局面。一方面,现在教科书仍然不得不大致继续沿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简单推导出来的方法处理法律史问题,从五种社会历史形态理论推演法律发展的理论。另一方面,以年轻学者为主体的法理学研究领域表现出一种对于法律史、特别是宏观法律史问题的淡忘与冷漠,这与他们过度关注西方理论法学的热潮相比显得尤为突出。在某 些法律院校的法理学教学中,法理学中的历史问题实际上已经被搁置、冷落在一边。法理学教科书中历史知识的陈旧与研究领域对法理学历史问题的冷漠之间的不合理对峙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它表明了法理学历史理论的贫困与由此产生的人们对它的失望态度。我们知道,在法律的历史发展问题上,存在着众多对当今生活有影响的课题。比如,法律的起源问题,涉及到我们对于什么是法律的认识。近代民主法治为什么首先在西欧兴起的问题,影响着我们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条件、路径与前景的认识。对近代西方国际法与近代殖民扩张问题的法律研究,影响着对西方自由民主价值的评价与人类法律价值前景的方向性判断。在诸多类似的法律史问题上,我们同样需要一种更加科学的法理学解释。
      四、 “指路说”与“绘图说”
       ----法理学如何关注“中国的未来”
  本文反复强调,法理学是一门科学,要以研究法律规律为己任。在人们的意识里,规律似乎是已有事物中的必然性,法理学关心规律意味着关注历史和现实事物。那么,法理学是否需要关注未来,是否需要关注对未来的价值设计?就我们目前的情况而言,以探索规律为己任的法理学应该如何关注中国法律的未来?
  对此,我想概括出两种态度。一个是“指路说”,即法理学把自己视为中国法治的设计者,法理学对中国的法治前途的理论设计负有某种责任,它有义务、有责任对中国法治的目标与前景问题做价值判定,为中国的前景指点一条出路。法理学要告诉人们,什么是值得追求的目标,理想的法律是什么样子。关于这一点,经济学前辈厉以宁介绍经济学的作用时曾经有过一种形象的说法,认为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社会启蒙”作用和“社会设计”作用(11)。这里的社会启蒙作用与社会设计作用,相当于我所谓的“指路说”的含义。另一种说法是“绘图说”,这是另一位经济学人士张维迎提出来的。张维迎对于经济学使命的态度稍显超然,他认为,经济学的作用在于绘制地图,政治家的使命在于选择道路。绘制地图的作用在于描绘出不同的目标和通向目标的不同道路,帮助人们择路,但不是替人们择路,他只是为人们择路提供一种方便的、科学的手段。按照这样一种使命,法理学的作用在于从一种旁边的位置上观察和思考中国法律的历史、现状与并预测其未来,说明中国法治实际已经呈现出来的样子和将来可能会呈现的样子。这种角色不需要自己的主观价值参与,不需要为中国法治指点迷津。这种“绘图”的使命相当于人们常说的理论的实证研究。当然,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往往是兼有绘制地图与选择道路这两种使命,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