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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什么----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

       二、当前法理学的三种倾向
  当前中国法学界,存在着三种倾向的法理学。一种是价值--启蒙倾向的法理学,一种是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第三种是依稀存在、却已褪色得比较模糊的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我认为,针对当今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应该特别提倡最后一种法理学,即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
  首先,我不主张过份提倡价值启蒙倾向的法理学。启蒙倾向的法理学在中国兴起,有着深远的社会历史背景。自20世纪最后20年起,中国重新走上了追寻法治的道路。在社会民众对民主法治理想十分生疏的情况下,法学界自然承担起了输入先进文化、呼唤真理的思想启蒙的重任。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可以理解的。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弥漫着一种理想主义气息,即使在它的某些批评者那里也是如此。法学家们过度关注价值、理想、信仰与启蒙,为此倾注了巨大热情,唯独缺少了某种实证根基。比如,笃信法治的学者们连篇累牍地论证依法治国的正当性,把中国的政治清明与长治久安全部寄托于法治国家的理想,正如上世纪初民国前后人们把希望都付诸宪政一样。权力分立、程序价值、司法独立、守法精神,一切能够承载法律理想的信念均频繁不断地跃然纸上,仿佛依靠和灌输这些信仰就能够培养出年轻学子的正义信念与科学精神,仿佛高歌信仰就能够让中国驶入理想之邦。如果现实与这些信仰不相符合,人们就会说,这是因为中国没有实行权力制约,民众缺乏法律意识,法律对程序价值重视不够,法院缺乏独立地位。这些正确的话语重复太多了。也许,中国的现实离这些法律理想虽然遥远,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重复宣传,总会让多数人信奉,真理还怕重复吗?然而,在奔向法治目标的漫漫旅途中,除了絮絮叨叨地重复着奔向目标的口号外,人们还能够做些别的什么?价值启蒙倾向研究的动机是好的,但这种法理学是否能够真正承担启蒙的重任,是否能够避免重蹈价值独断的旧路,令人怀疑。在20世纪的中国,人们热切呼唤法治,却在身边的许多社会情景中依然无奈地承受“人治”之治;人们每每高论社会变革之关键所在,却在影响乃至决定当前千万人实践行为的方针纲领中经常看到“绕着走”的情景;人们为改革进程设计出了理论上的种种完美快捷的路径,却发现实践中的改革行动总在受着另外一些规律的制约,总是缺乏实现改革“直通车”的条件与土壤。这是100多年来中国社会情景的特色,也是当前的社会情景。罗素曾言,在先进国家里,实践产生理论;在落后国家里,理论产生实践。换言之,在中国这个依然被视为“落后”的社会中,只要中国依然“落后”,就总会有理论走在实践前面的情况。这种远远走在实践前面的理论,又经常地、必然地是某种关于价值与理想的理论,是关于批评落后现状的理论。因为,只有描绘行动准则而不揭示行动规律的理论,才会显得“超前”和高不可攀,而注重揭示行动规律的理论是不存在超前问题的。然而,历史经验表明,过于理想化的理论设计并不总是有益的,不应该让理论太“理想”,在实践“前面”走得太远。应该适当地回过头来,看看我们“背后”的实践是一种什么样子,在受着什么样的因素制约,存在着什么样的制约人们行为选择的现实因素与规律。思考一些如何才能让社会向前走和怎样才能向前走的问题?一句话,关怀实践,就应该关怀对于实践的实证性研究。
  第二、我不主张过份提倡注释倾向的法理学。对于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研究,我也乐意把它称之为职业培训倾向的法理学。所谓注释性的、职业培训倾向的法理学,是指有着服务实践的异常强烈机动、在知识结构上向部门法学靠拢的法理学倾向。这种法理学并没有太多公开的理论口号与鲜明主张,却在实际教学中普遍存在。在目前流行的各种法理学教科书中,有着众多的实用法律常识的内容。比如,如何区别违法与犯罪的特点,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有什么内容,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中国司法运作的原则要求与分工体制等等。这些内容与其说是靠近部门法,不如说是照搬部门法的知识。上述这种实用化的倾向依然令一些学者不满足,他们深恐实际部门中的法官、检察官员和其它社会成员认为法理学没有实用价值,他们不甘心法理学无能象其它部门法学那样直接应用于社会实践,为社会指点迷津,力图在法理学教科书里添加更多实用性的法律知识。我自然不反对法理学关注实践,我只是认为,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它对于实践的关注不应该等同于对职业技能的关注,不应该等同于重复部门法的知识或是为其作铺垫。法理学尤如物理学领域的普遍物理学,是一门理论学科,而不是应用性学科,更不是工匠的知识手册,否则就偏离了一门理论学科的功能定位。
  第三、我主张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理由很简单,只有把握规律,人们才能把握命运,把握中国法律的未来。在相对主义思潮盛行的时代,把握规律的抱负显然有点不合时宜。人们会问:事物有规律吗?人的认识能够把握规律吗?这种发问不仅出自一些国内学者,更曾经自出那些对自然规律有深刻洞察的大科学家。然而,从对客观世界的了解中,从对人类历史的了解中,从对中国近现社会与法律演变的认识中,我深信,社会与法律都是有规律的。规律即命运。它是一种必然性,不是一种单一的必然性,而是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必然性,是各种联系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方向。人类是这幅庞大的因果关系网格中的一个因素,是一种能动的因素。我们通过自己的实践选择在其中游鱼穿梭,实现我们的自由意志。这是一种古老的信念,是在经典物理学和受它鼓励的其它诸学都曾经信奉的信念,也是在现代科学----从宇宙演变学说到耗散结构理论,从研究个体行为的心理学到研究群体行为的社会科学及历史理论----之中反复得到验证的一种信念。在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的法理学也曾坚守过这样一种信念,但那是一种僵化与盲从的坚守。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坚守的力量趋于瓦解了。法理学需要以新的知识结构和新的知识处理方式重新确立这种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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