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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选择--对中国物权法的期望

  现代民法是开放性的体系,能容纳不同的民事权利法则,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也不存在种类的限定和排斥。主体间为了保证债的履行,既可以成立抵押权,也可以设定典权,还可以设定浮动担保权,甚至可以设定其他种类没有具体称谓的担保物权,而不仅限于抵押权。只要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依约履行,或者相信在对方违约后能诉请司法使自己权利得到保障、受损失的利益能得到补偿,就应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建立任何种类的合同关系,设定任何种类的物权利益。法律不应限定合同的内容和权益的种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两个独立主体可以就一物设定一种利益,一人享有对物的使用,一人享有对物的处分,法律不必审查这种利益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是所有权关系还是共有关系,不要因为不能判定它归属于某一种类的物权而不予承认和保护。它既不是所有权,也非共有权,它就是一人享有使用权一人享有处分权的事实。现代民法应该容纳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不应只规范、保护某几类社会关系而限制、排斥其它业已存在或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现代民法应该能够服务于社会的各种需求,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
  《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化和抽象化特征正是其作为现代民法的现代功能的体现。民法发展到现代,已抛弃了早期民法对具体事实的表述,改为对抽象规则的建立。国家不再是通过对财产利益的分配以发挥民法的功能,而是通过对建立不同领域的行为规则来展现民法的方法和意义。《德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建立了有关所有权的抽象规则,也从债的各种类型中抽象出了债的总则,除在体系上使用物权法和债权法即从法典形式上反映了民法现代性,又从内容上把民法向现代民法推进了一步。但《德国民法典》在民法内容上的改变是不彻底的,没有完全地建立起现代的物权法和债权法,影响了现代民法功能的发挥。
  五、小结
  《德国民法典》产生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推动了历史,也背负了传统。人类社会是向前发展的,大陆法系必然会出现一部相对《德国民法典》更先进的民法典。历史给了中国人一个机会。中国既没有罗马用益权的社会基础,也没有太多的财产利益矛盾的负担,还处在一个交换异常普遍的历史时代。我们缺少的只是具有独立思想的先进理论。如果我们还跟随德国人的步伐,就不可能超越德国人,如果我们还按传统的理论来设计我们的民法典,大陆法系的发展就不可能因我们而产生质的飞跃。我们应抛弃传统理论的禁锢,修正《德国民法典》的错误,把握住民法的发展方向,把民法再向前推进一步。或许我们不能制定出一部理想化的民法典,但我们有机会制定出一部更科学更先进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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