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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选择--对中国物权法的期望

  罗马时代商品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商品经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在国家经济中所处的地位还不具有主导性质,社会形态还处于农业社会,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更多表现为日常生活中的民事交往。罗马人已经认识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认识到契约是一种权利,但没有意识到要为这种权利建立一套独立的法则。农业社会,财产是法律的中心,农业社会的法则就是财产权法则。所以,在特定的哲学思想下,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罗马人将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归入物的取得方法就是一种必然的法典设计。
  法国人继承了罗马人的设计,只是将两部分的名称更换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财产和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了近代财产权法的结构。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状态发生了质的变化。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社会特有的家长权制度和与家长权制度紧密联系的所有权制度也随之消失。最根本的是国家控制力的进一步扩张,在同一主权之下国家直接控制全社会能力的增强和公民对独立权利的追求,带来了公民政治地位的平等、经济权利的独立,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旧式的家庭关系。原有社会状态的改变,对不同主体同享同一财产的制度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用益权在罗马又称人役权,其实质是因为“人”的存在,且该“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国家便赋予此人一种权利。然而,该权利是与罗马社会的家庭制度密切相关的,现代国家不存在与罗马相同的家庭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也就不存在建立用益权的社会基础。在早期的国家政治中,国家通过对家长的管理实现对家庭的管理,所以要在法律上对家长权予以确定。随着国家控制力的扩张,国家权力渗透到家庭之中,赋予家庭其他成员用益权,承认其他成员的独立经济利益。当国家控制力进一步渗透时,大家庭解体,每一个成年的家庭成员获得完全独立的所有权,用益权也就逐步退出历史,失去原有的历史价值。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代表欧州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代。这场革命并非是起因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非资产阶级的革命,而是一场国家管理方式的革命。社会经历长期的发展,国家机器日益强大,国家控制全社会力量扩张,就要打破封建屏障,把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公民。革命仅仅是一种手段,资产阶级也只是革命的参与者。无论是革命还是变革,都只是历史由旧时代迈入新时代的标志,都只是历史的表象,国家控制力的扩张才是改变社会结构的根本原因。永佃(租)权产生于利益的依赖,是特定政治制度下土地所有人与土地占有人在土地利益上的妥协,在经历这场革命或变革后,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建立永佃权的社会基础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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