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代表。它对现代社会最大贡献之一是将债法从财产权法中独立出来,建立了一套独立的债权法则。在这部法典之前,有关权利交换的规则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有关债的规则被设计为取得财产的方法,债法隐藏于财产权法之中,是财产权法的一个部分。此前,商品经济虽有长足发展,但其所积蓄的能量还不足以催生出一部独立的服务于交换的法则。《德国民法典》为商品经济社会贡献了一套独立的法则,使债法成为民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
在法律社会的早期,另一套法则即人身权法早已成熟。只是在农业社会时代,法典设计突出了以财产权为中心,人身权法萎缩在财产权法中,人身权的保护被曲解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民法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农业社会的人身权法和财产权法,其次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债权法,现代民法已经容纳了三部权利法则(加上家庭关系法和
继承法,则是五部法则),现在已开始将知识产权法设计进去,民法已成为一个容纳多套权利法则的体系。可以预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民事权利出现后,也会被民法纳入其中,运用相同的机理,采用相同的方法予以规范和保护。
《德国民法典》的另一贡献是将民法带进了现代,使近代的财产权法演变为了现代权利法。当债法独立以后,民法体系中已不再仅是财产权法,条文的表述也已经高度抽象。法律突出了规范功能。承认或设定权利,为权利的运用设计出统一的规则,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运用一定的规则予以保护,成为现代民法的主要任务,抽象的调整规则成为现代民法的突出特点。相对于近代民法以财产为中心,财产权表现了国家公力对财产权利进行分配的特征,现代民法的特点是国家已不再直接具体地分配权利,而是建立抽象的规则,以规则调整权利。因此,现代民法可以称为权利调整法。
二、近代财产权法结构分析
与现代民法不同的是,近代民法只是一部财产权法,其体系并不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区分,民事权利也无物权债权的概念。罗马人在编纂法典时, 以一种哲学的思维将世界分为了人和物,将法典的内容简单地分为人法和物法两个部分,把人法以外的内容都归属在物法之中。《法学总论》把物法又一分为二,先确定了物的内容,把物之外的所有内容都归为物的取得方法。在物的部分,先规定了哪些物是公众所有的物,哪些物属团体所有或属神所有,还规定了不同的物在发生混合后的权属判断 ,其内容解决的是物的权属问题。在规定了有形物之后,该部分还规定了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内容。在物的取得方法部分,规定了继承、债、侵权等关系。自此,用益权、地役权、居住权等权利被规定在物的部分,借贷、租赁等关系被规定在取得物的方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