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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选择--对中国物权法的期望

发展与选择--对中国物权法的期望


陈建军


【摘要】民法的发展可以分为早期的事实保护法、近代财产分配法和现代权利调整法。《德国民法典》将民法带进了现代,但其体系却套用了近代财产权法的结构,只是在形式上完成了民法的转变,还没有从内容上实现民法的彻底改变,造成民法理论许多重大错误,也影响了法典现代功能的发挥。历史给了中国人一个机会,我们可以把民法再向前推进一步。
【关键词】民法发展 财产权法结构 现代民法
【全文】
  一、民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民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民法以罗马《十二表法》为代表,突出的特点是对事实的承认和保护,可以简称为事实保护法。此特点在日耳曼法中表现得也十分突出。从《十二表法》可以看出,法条内容主要是对事实的表述和对违法事实的处置,还没有出现地役权、债权、人格权等抽象概念 。从立法技术上讲,法典已显现出早期民法的结构。此阶段民法体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功能,通过对现有事实的承认和对既存状态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正是民法的根本,也是民法的基础。
  近代民法的代表是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时间早于《法国民法典》一千多年,但二者的社会基础是相同的。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人又开始了欧洲文明的新一轮发展。直到一千多年之后,欧洲的社会基础才呈现与罗马社会相同的形态,于是法国人选择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成为近代财产权法的新代表。
  近代民法的特点是以财产权为中心,可以称之为财产权法。首先是将现代称为债权的内容规定在财产关系之中,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称之为“物的取得方法” ,《法国民法典》称之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其次是将侵权行为认定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合并为债后归入取得财产的方法。罗马人和法国人都将继承的内容也规定在取得财产的方法之中。由此可见,近代民法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是以财产为中心的。
  在财产权上,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财产利益的分配。除所有权之外,出现了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等财产权。在同一财产之上,能同时存在所有权和其它财产权,是国家公力对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的结果。国家权力对不同主体在同一财产上的各自利益进行分配,并以法律进行确认,于是在所有权之外,又出现了用益权、居住权、地上权、永佃权 等其它种类的财产权。这是近代民法特点的核心,可以此将近代民法称为财产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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