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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寿荣 李丽: 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所谓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现象。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由于第三人不属于合同的当事人,故而不产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仍由原债务人承担。
  具体而言,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之间在法律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涉诉主体等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异:
  1、法律要件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须有有效的可转移的债务存在。首先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其次该债务在法律或性质上不受移转之禁止,同时也未受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限制。
  须有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要求第三人须就债务的转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承担合同。其内容和目的就是使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全部或部分的承担合同义务。其订立及效力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这就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瑕疵和明示,不可为默示;债务承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等。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论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协议如果本身不具法律效力,当然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要件为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关键的要件。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资信等情况,是债权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若债务人不经债权人同意,即将债务任意移转第三人,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若第三人缺乏资信,债权人的利益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以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且不是法定或约定必为债务人自己履行的。与债务承担一样,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前提是该债务合法有效,可以代为履行。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有代为履行为内容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当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表明,第三人代为履行须经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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