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寿荣 李丽: 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蓝寿荣
【关键词】银行贷款 资产保全 债务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
【全文】
工作中,我们遇到这么一个法律问题:我县坪上镇镇办企业新邵二水泥厂于1999年1月至2000年4月间因生产周转急需,先后动员其九位职工到我单位下辖的坪上信用社贷款24万元,该九人各自以建房、买车为由出具了贷款申请报告,立了借据,信用社向他们发放了贷款。在后来的贷款催收过程中,信用社才知晓了九位借款人改变了借款用途,他们把这些借款直接交给了新邵水泥厂,用于水泥厂的生产周转。2003年6月1日,坪上信用社在催收新邵二水泥厂本身所欠款时,对该九位个人的借款同时进行了催收,在当时发放给新邵二水泥厂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中注明了“包括该九位个人的所借款项”等内容,新邵二水泥厂在通知书上签字、盖了章。2003年4月30日,坪上信用社与新邵二水泥厂还达成了一个还款协议。在协议中,新邵二水泥厂针对九位个人借款中二人6万元借款作了还款计划,同时仍申明“原借款仍立私人账户”。并且,在贷后的还款过程中,新邵水泥厂归还了该九位职工借款的部分利息。而今,新邵二水泥厂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组将该九位个人借款以“私借公用”为由确认为该厂的普通债务,列入破产债务一同清算。请问,坪上信用社对该九位个人的24万元借款债权是否可确认为该厂的普通破产债权。在此案中,信用社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盼不吝赐教。谢谢!
湖南省新邵县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 雷X 彭XX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日
从两位同志的来信,可以看出我们信用合作系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下面谈点看法,供参考。
一、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本案一个至关重要的焦点问题是还款协议书的性质,即水泥厂所为的行为是属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还是属于债务承担。如果是债务承担,欠款应由水泥厂来承担给付责任;反之,如果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欠款则应由九位职工来承担给付责任。而要确认协议书的性质,首先必须依照我国合同法第84条与第65条不同的规定,理解法理精义,从理论上将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严格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
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合同法》第
65条规定:“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