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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美国宪法的一封信

  中国学界现在的一个很大问题是对五十年来美国政治实际了解很少,因此谈论自由主义和宪政与民主时往往非常似是而非。我以为中国学界现在的问题是要尽快摆脱哈耶克之类五十年代西方人打造的“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尽量注重那些对西方本身的研究。不仅是要进入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各种理论,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来全面地重新了解西方的全部思想学术历史,因为事实上这部历史现在几乎完全被重写了,施特劳斯的意义是在这里,其他包括自由主义学界同样都在重写西方的历史,例如罗尔斯突出了康德的传统,而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现在则特别关注康德和亚里士多德的结合问题,等等。晚近三十年来西方思想学术的最丰富成果并不是这个理论那个主义的几条干巴巴的理论,而是对西方历史传统的自我理解大不同于以往。我上面说施特劳斯的重要性并不在于他那些有名的说法例如“隐秘的”或“自然权”之类,而是这些说法形成了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种全新读法和看法,这种读法是以往西方没有的。自由主义同样,从前首先谈的都是洛克,现在洛克几乎被打入了冷宫,霍布士的重要性反而大大上升。而在美国宪法学方面,中心的问题实际是全面重读重写整个美国历史,因为宪法理论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涉及对美国历史的理解,因此焦点之一成了所谓original intention 问题,翻译成中文其实就是“祖宗成法”到底是什么,祖宗们到底给子孙们立了什么规矩,这些规矩怎么理解,怎么执行。我上面说现在是三个阵营-保守派,自由派,激进派,我们现在可以用“祖宗成法”问题很简单说明他们的区别何在:激进派中最激进的其实就是说“祖宗成法”早已过时,要变法,而且要不断变法;最保守的保守派则坚持“祖宗成法”绝不能有半点走样(当然怎么叫不走样本身就可以吵得不可开交);自由派则最尴尬,因为他们既要祖宗,又要变法。(不过我个人认为,至少在法学界,过分激进的取向无论是批判法学还是后现代法学都难以走得太远,因为“法”毕竟不是“文学“,总是要讲规范和秩序的。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法学主流完全是批判法学或后现代法学,只是讲颠覆规范和瓦解秩序,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多半已经或即将瓦解了。但这当然并不意味可以不重视或否认激进学派的价值,因为激进往往有“理论”上突现问题的价值,虽然有“实践”上的危险)。
  我在这里想说的是,西方所有所谓理论都涉及对西方历史和传统的重新理解和解释,因此这个历史和传统对他们是活的而且越解释越厚实越多样。我们现在则极端麻烦,我们当然也有很多人研究比方说王安石变法,可是王安石这么变还是那么变大概没有人觉得对我们现在还有什么关系。当年康有为提出孔子变法,弄出轩然大波,表明那时中国历史和传统如何解释对中国人是非常相干的。现在则不然,中国人的所有参照都是西方,但问题恰恰在于中国人了解的西方大多数都是靠不住的东西,是非常单薄抽象的一些教条,大多是“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事实上现在中国学界的一个很大问题是常常不知道人家到底在辩论什么,因为不知道人家到底在想什么问题。基本来说中国人最容易读明白的是哈耶克波普尔一类,因为哈耶克的问题就是中国人自己的问题,即如何批判社会主义。但问题在于当代最重要的西方思想学术的中心问题都不是如何批判社会主义,而是如何检讨西方本身以及西方往何处去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老实说中国学界基本上尚未真正进入西方的脉络,因此就常常乱弹琴。如果是创造性误读当然好,问题是多半是低能误读,即总是从很低的层面想问题。我认为,我们中国人今天如果要思考“中国今后”的问题,最要紧的是要摆脱丝克拉所说的那种“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要全面重新研究西方,尽可能真切地了解西方思想和社会的复杂层面。我事实上认为九十年代以来我和国内许多老朋友的分歧都与此有关。我个人在八十年代就对许多人批判传统马克思主义这类毫无兴趣,我关心的是如何进入西学脉络。九十年代以后我更加没有兴趣这类批判,因为我认为整个一个时代已经过去。我诚然知道作为社会现实很多东西都在,但我认为作为“思想问题”这些都过去了。因此我认为要紧的问题恰恰是要尽快摆脱再被那些问题束缚,尤其要摆脱落入西方五十年代思维的圈套,绝对不要想当然地认为那些批判社会主义最有力的工具也就是最帮助了解何为西方的钥匙,那会大错特错的。对中国的“过去”,当然仍然需要检讨,但那必须是在“新”的起点和高度上来批判检讨,而不是目前这种往往仍然以“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为对照来简单批判。
  (20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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