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H. Abraham, Justices and Presidents: A Political History of Appointiments to the Supreme Court, 1974
法院回避政治争端的主要方法在于如何安排其工作日程,什么案回避,什么案推迟等等,可参:
4、Perry, Deciding to Decide: Agenda Set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1991;
政治学界近年研究最高法院有两个比较值得注意的方面,一是研究法院如何受公共舆论的影响,其基本倾向是认为最高法院其实或迟或早都跟民众舆论走,并起不到真正的独立判断。另一则是颇有名的所谓“态度模式”(Attitudinal Model),即研究最高法院法官在判案时的投票模式,认为法官判案完全可以“预测”,即基本完全按照他们各自的意识形态倾向投票。这两个方面的研究自然都突出“司法”是否超脱政治,甚至是否可能司法公正的问题,参看:
5、Thomas Marshall, Public Opin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1989.
此外,《美国政治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对这个问题发过好几篇研究结果,例如1993年有:“The Supreme Court as a Countermajoritarian Institution? The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Supreme Court Decision,”等;
6、Jeffrey Segal and Spaeth,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ttitudinal Model, 1993
(不过这个模式的解释力有一定限度,即它只能解释在任法官的“态度模式”,但无法解释有些法官被任命后常常使任命者大失所望的问题,例如Warren本是由保守派的共和党总统埃森豪威尔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却偏偏成了有史以来最激进的自由派最高法院;同样,Burger是由共和党总统尼克松发誓要纠正Warren法庭的自由派天下而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哪里会想到偏偏这个法院却判了更加惊天动地的Roe案,虽然Burger本人是相对保守的;现在的所谓Requenst Court则是保守派、自由派和中间派的三分天下,在重大案子判决时主要看中间派偏向哪一边。)
六、宪政变迁问题:
这方面此信尚未及多谈,暂参以下诸书,特别有用的一个文集是下面的1,包括各家的说法:
1、Sanford Levinson,ed. Responding to Imperfecti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1995
2、Gerald Rosenberg, The Hollow Hope: 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 1991
3、Peter Nardulli, ed, The Consititution and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1992
4、David Kyvig,Explicit and Authentic acts : Amending the U.S. Constitution, 1776-1995,1996.此书可能是目前对美国“修宪史”最详尽的研究之一,篇幅甚大,着重突出的是“罗斯福新政”公认导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宪政变迁,但并没有以“
宪法修正案”为手段。作者的观点则认为变革成果只有以“
宪法修正案”才能真正巩固,否则改革多年以后仍然可能被翻案。这个观点Sunstein等都不是很同意,即认为未必以“
宪法修正”为手段就最好,这里亦参看罗尔斯等都比较认同的耶鲁宪法学家Ackerman的双重宪政说:
5、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第一卷,1991
最后,就研究美国宪政传统而言,前面说的Shklar晚年的Tanner Lecture也是必读的,篇幅很小,题为American Citizenship, 1991。她的一个基本洞见是指出所有美国宪法和政治理论历来都贯穿对同一个中心问题的基本关注,这就是美国的相对政治平等与持续的社会不平等之间的高度张力,这是美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全部张力和动力所在,也是美国政法理论历来的中心问题(她这书因此也是简单的两部分,第一部分是Voting,第二部分是Earning,即投票与挣钱,投票权是越来越平等,挣钱则总是越来越不平等)。她特别指出这种张力成为所有政治法律思考的的中心是美国非常独特的,从来不是欧洲传统思想的中心问题,因此使得欧洲传统理论很难适应美国。例如她认为托克维尔虽然看到这种张力,但托克维尔的理解则完全是欧洲的,即将问题区分为一个是平等,另一个是自由,但在美国恰恰是自由历来就是在平等的意义上来理解,而平等又是在自由的意义上来理解,因此美国人说“自由”往往说的是平等,而说“平等”又往往就是在说自由,因此根本就永远混在一起,是欧洲人很难理解的。同样的道理,她在另一篇文章中批评她的朋友伯林所谓两种自由对美国完全没有意义,因为在美国这两种自由从来分不开。我想我们其实可以补充说,她所谓“美国特有”的现在已经可以说同样是“欧洲的”或西方的,亦即现在是美国领着欧洲走,而不是欧洲领着美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