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项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实践经验积累。笔者在完成对现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整理工作后,惊异地发现其数量之多远远超出了当初的预想。[15]分散在单行立法中的各项程序制度在实践中已经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听证制度从最初的行政领域现在已经扩展至立法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也从最初的行政处罚扩展至价格决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领域。现行听证制度的缺陷在听证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来,并已为人们所认识到。再如行政公开制度:就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而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交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规定了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广元、上海、东营、太原、大同等城市已经先行一步,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政务公开规定。阳光政府工程、政府上网工程、村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公开活动在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得如火如荼;就行政程序中向当事人公开而言,说明理由制度已经为大量的单行法所规定。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行政程序立法还建立了如下程序制度:回避制度、管辖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调查制度、行政证据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等等。虽然这些制度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但已经为制定统一的法典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日本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政府曾经花了两年的时间整理各行政机关现行的程序规定。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时,罗斯福总统于1939年2月要求司法部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调查行政法领域对行政程序改革的需求。该委员会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实际状况展开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由时任司法部长Mr. Murphy领导的行政程序委员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规定及其实践,以及法院司法审查中对行政程序的认识等展开调查,两年后(1941年)发表了著名的《关于行政程序的最终报告》。对行政程序的现状的调查和整理对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相当重要,因为通过对现状的整理,一方面可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在程序法典中作出修改;同时还可以总结现存的成功的经验,将之规定在程序法典中。这项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组织完成,或者由国务院组织完成,因为学者没有条件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完成此重任。
在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现代社会,面对空前强大的行政权力,完善的行政权力规范机制无疑为保护公民权利所必须。以确保行政权力公正、高效运行为目的的行政程序法在现代行政权力规范机制中所占据的显著地位决定了在一个欠缺普遍适用的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国度里,依法行政难以真正实现!而只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才有可能建立普遍适用的正当行政程序制度,而非如现在那样,此种行政行为有一定之规可循,彼种行政行为无一定之规要遵循。而理论上的充分准备与丰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立法提供了相当成熟的条件。立法时机应当说已经成熟!
结语: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将面临漫漫长路要走,应当尽早启动!
以行政的公正、公开、高效为立法目标的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今社会,行政权力空前强大,一国如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权力规范机制,法治的实现无从谈起,公民权利的保障难以实现。而作为一部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法,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又决定了它的产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日本、意大利从第一部法律草案出台到正式法典颁布,历经30余载;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莫不经过十几年之努力,立法方成功。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远“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传统的国度里,在一个民众权利意识尚薄弱的社会中,要想构建植根于西方文明中的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其遇到的困难只会更多,路只会更漫长。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即使启动后,仍有漫漫长路要走,因此说,当立法时机已经成熟,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就应当尽早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