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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要树立执法人员的正当程序意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首先需要让其获得正当程序相当重要的认识。行政程序法典的存在无疑是证明此种重要性的最佳方式。因为对于处在法制国家状态中的现代人来说,绝大多数人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这样一种认识:某事项重要,国家就会立法来加以规范;反之,国家既然没有立法,那就说明该事项不重要。这就类似于服装、仪式所能发挥的强化意识功能。如果我们要求执法人员务必要主观上重视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却迟迟未能出台行政程序法典,那就等于向其传递了行政程序法并不重要的信息,也就很难树立正当程序的理念,也很难让执法人员真正重视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典的存在对于树立普通民众的正当程序意识较之行政执法人员更为重要。因为普通民众极少有机会接触分散在各单行法中的程序规定,他们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某某单行法中有关于其权利的规定。如果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就为其认识正当行政程序、了解正当行政程序,进而通过行使程序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最佳途径。此外,树立普通民众的正当程序意识不仅是其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促进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的重要因素。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和公民的角色分配体系,正如民主和自由是需要通过斗争来实现的一样,只有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增强了,才能更好约束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行政。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主动依法行政固然重要,强化相对人的权利意识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实也发挥着很大作用,但后者往往被忽视了。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并非毕其功于一役,事实上各国在行政程序法典之外,仍然存在大量关于行政程序的单行法规定。中国如果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样也不意味着单行法规定不再存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并非要将所有行政机关、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程序规则囊括在一部法律文件中,这事实也是无法做到的,其目的在于规定为所有行政机关普遍遵循的最低限度的公正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是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的最起码的程序规则,是对公民权利最基本的保护,与行政机关的性质、行政管理的领域无关,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正当程序理念正是藉此得以彰显。在一个权力行使者本来就忽视程序、民众权利意识又较弱的国度里,没有一部标志性的行政程序法典存在,要实现构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并使之良性运行的目标,恐怕要走漫漫长路,而目标能否实现还尚未可知!
  二、行政程序法本为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法、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法,现行行政程序规则由于多由规章自行设定,内容带有很强的管理法色彩,立法质量不高。要想恢复行政程序法的本来之义,不能期望规章制定机关自律完成。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集中解决行政程序立法中法律层面严重缺位问题的最佳途径。
  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权力为规范对象,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现较之其他法典如刑法典、民法典相对晚了很多。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1889年西班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但这部法典的内容中国学者无从得知。奥地利1925年制定的《普通行政程序法》是目前中国学者所知的内容完整的制定时间最早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在全球范围内成为立法热点则始自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现实原因。[8]其中最为关键的有两点:其一,宪政的发展。公民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主体地位在宪法中得到肯定,[9]如何保障公民在行政权运行中的主体地位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其二,在各国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行政国家成为现代国家的特点,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行政权进行规范的要求,但传统的实体规制和司法的事后审查由于自身缺陷,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此外,行政权的扩张也带来了如何提高行政效率的现实需要,这也是实体法和司法审查难以完成的任务。以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为规范对象的行政程序得以应运而生。基于上述现实需要而产生的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自然以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为主要内容,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成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行政程序法主要是一部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法、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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