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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第一,要从立法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基本职责予以明确,进一步突出社会救助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此外,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救助秩序,特别是对各类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严格界定,真正地为需要救助的人群提供生活上的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建议在必要时,可以由民政部门牵头,起草一部《社会救助法》,全面规范社会救助事业所涉及到各种社会关系。另外,对在各类自然灾害中受到损失的情形需要出台统一的《灾害救助法》,统一灾害救助标准,规范灾害救助行为,防止各种虚报灾情、扩大损失以及救灾物资不到位以及被占用现象的发生。
  
  第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的社会救助基金,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和税收政策来鼓励民间和社会的资金投入社会救助事业,将政府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的社会救助模式。
  
  第三,要通过立法等手段建立起受救助人员相关的规章制度,在明确受救助人员相关的权利基础之上,也要确立受救助人员应当承担必要上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防止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现象的重演,或者是防范救助政策被少数人钻空子。
  
  第四,建立受救助人员公示制度,不论是城市中的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贫困户,还是农村中的"五保"户,凡是接受国家财政无偿救助的人员名单都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受救助人员在消费方面的一些权利施加一定的特殊限制,防范救助被滥用的现象的出现,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获得必要的救助。
  
  第五,进一步开放社会救助渠道,鼓励国外的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境内开设各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机构。特别是应当加强与联合国救助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争取更多的外部资源来支持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要通过政策来引导企业和个人出资从事社会救助事业,大力发展以从事社会救助为公益目标的非赢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六,要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受救助人员的合法权利。政府应当转变在社会救助问题上的"恩赐"的心态为"服务"的精神,将社会救助作为现代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管理职责。
  
  最后,要进行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改革,进一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防止社会分化的进一步加剧。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出台征收遗产税方面的法律或政策,通过调节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来缓解社会贫困人口的贫困生活状况。建立个人所得税返还制度,防止职工因退休陷入生活贫困状态。以社会救助事业为线索,建立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互助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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