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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社会救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特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向他们提供的社会援助。中国的社会救济分为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主要有三种人:城镇中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严重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和部分农村五保对象;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济的人员。扶贫是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旨在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援助。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中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城镇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中的失业和下岗人员以及城镇中的困难家庭给予了特殊的救助,规定了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另一方面,以2003年"孙志刚"案件为契机,国务院废止了多年来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审查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于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从抓、堵的管理模式转变了社会救助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社会救助的问题及对策
  
  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社会救助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首先,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其次,社会救助标准过低,需要救助人员实际获得的救助资金很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再次,缺少必要的立法措施的保障,在社会救助的许多环节上还是无法可依,还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应当获得救助的无法获得有效救助,而那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恰恰往往能够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特别是在城镇中由民政部门实行的对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困难家庭的救助存在很多问题。最后,政府在组织和动员社会自身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面做得还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工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分化日益严重,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也已经接近警戒线,社会上出现了在各个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弱势群体"。要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就必须要从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出发,通过动员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投入社会救助工程,来解决社会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各种基本生活需要,尤其是改变他们的基本人权状况。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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