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证据法的发展与改革(上)
徐昕
【摘要】本文以澳大利亚证据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为基础,考察了澳大利亚证据法的改革动向,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联邦证据法统一运动,对改革成果即联邦《1995年证据法》的特点进行了初步分析。《1995年证据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1.立法政策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为保障法院发现真实原则、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区别对待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可预测性原则、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原则;2.消除冲突,实现统一;3.历史继承性与科学性的统一。最后就《1995年证据法》的重大修改和突破作比较详细的论述,包括: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传闻证据、自认和自白、识别证据、特权、意见证据、品格证据、可信性规则);证人资格和强制作证;第二手书证等。
【关键词】澳大利亚证据法 历史发展 改革动向 证据法统一运动
【全文】
特点一、澳大利亚证据法的历史发展英国开拓澳洲殖民地时将普通法和衡平法带到了澳洲,直至今日,澳大利亚还是英联邦的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制度上,澳大利亚虽有自己的特色,但法律原理、诉讼结构、制度精神、乃至具体的程序都打上了“日不落帝国”之烙印。澳大利亚的证据制度亦是如此。澳大利亚最早的证据规则沿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后来的制定法,如英国议会制定的《1831年证据特派员法》(the Evidence on Commission Act 1831)、《1851年证据法》、《1856年外国法院证据法》、《1859年证据特派员法》、《1861外国法律查明法》 (the Foreign Law Ascetainment Act 1861)、《1868年书证法》(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Act 1868)、《1882年书证法》、《1885年证据特派员法》、《1898年刑事证据法》等。
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澳大利亚逐步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在证据法方面,早期的成文证据法有澳大利亚联邦《1905年证据法》(the Evidence Act)和《1901年州、属地法律和记录承认法》 (the 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and Records Recognition Act),后来有联邦《1974年证据法》,1979、1985年《证据修正法》(EVIDENCE AMENDMENT ACT),1971-1973年《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证据法(暂行规定)》[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EVIDENCE (TEMPORARY PROVISIONS) ACT 1971-1973 ],以及《1976年涉外诉讼(禁止特定证据)修正法》[FOREIGN PROCEEDINGS (PROHIBITION OF CERTAIN EVIDENCE) AMENDMENT ACT 197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