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

  
  ○6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不确定性在一般司法理论上的表述和有关争论,以及我国转型期种种社会条件对这种不确定性的加剧作用,参见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载《法学》1997年,第3期。
  
  ○7这一点还与某些明显属于司法腐败、却超越特定个人而主要体现在组织整体或本稿所说的“环境”层次上的现象紧密相关。例如,在量刑或缓刑等刑事审判中行使裁量权的典型场合发生的一些“权钱交易”,就有可能表现为特定组织整体带有内部规则性的持续行为。在某些“环境”里,金钱与特定种类的裁量之间进行交换的“价格”和“规则”等均为组织本身所掌控,个人的行为只是执行组织的意志而已。获得的金钱或利益也直接归属于组织,个人只能接受间接的分配而原则上不得直接染指,万一出了问题组织也会尽量保护个人。在组织自身获得的利益终究会分配到或有利于组织中个人的意义上,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本稿第一节所示坐标内出现于第Ⅰ象限的现象。但在特定的“环境”中,这类行为显然是被置身于该环境内部的成员作为具有合理性而可以接受的。
  
  ○8司法腐败当然也算“犯罪”或“越轨”的一个种类。在犯罪学或更一般的越轨社会学领域中,对犯罪或越轨的原因一般总不外是从“环境”和“素质”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理解。不过围绕两大类原因孰者为主,或究竟着重从哪一方面去接近犯罪或越轨现象,却存在着激烈的学术争论和不同的研究路径。这里引入的“环境”概念不表示本稿采取了从“环境”方面去接近司法腐败成因的路径,当然也不意味着笔者赞成“环境因素主导或决定”的观点。作为犯罪或越轨的发生机理,外部的“环境”因素与个人的“素质”因素应该是相互影响、相互建构的。不过,笔者目前尚无余力从司法腐败成因研究的角度对这样的过程本身做更为深入的分析和描述,本稿采取的视角也不需要正面讨论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发生的原因等问题。顺便说一句,与犯罪学或越轨社会学中一般的原因论同样,关于司法腐败原因的理论如果试图“客观地认识并揭示导致司法腐败产生的一般规律”,还以“达到对研究对象进行准确预测的水平或找到能够预防此类现象发生的切实有效对策”为目的的话,则可以断言建立起这样的原因论就像上述学科的发展历程已经表明的那样,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在具体限定对象和语境、确立十分有限的研究目的这样的前提下,原因论的研究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关于笔者在这方面的见解,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352~359页。
  
  ○9关于社会学的“象征互动论”,作为一个简洁的介绍,参见乔纳森 H 特纳著《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吴曲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01~427页。关于犯罪学的“贴标签理论”,参见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东京:成文堂,1982年,第540~541页。
  
  ○10正是总存在着利益可能直接受损的对方或双方当事人这一点,构成了实施司法腐败行为特有的潜在成本。按照注○9所列文献中张曙光提出的分析框架及相关命题,腐败的规模及程度等与反腐败的力度紧密相关,而反腐败也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由于反腐败和反贿赂活动也是一种公共决策,也存在着与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反腐败和反贿赂的很多社会收益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不能或很难内部化;既无法内部化为反腐败和反贿赂机构的收益,更无法内部化为该机构人员的收益。……正因为如此,相对于需求而言,反腐败和反贿赂行为的供给往往出现不足”。(见注○9所列文献第154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