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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

“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


王亚新


【摘要】将“司法腐败”置于严格限定对象和语境之内,并引入“司法腐败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作为辅助性的概念工具进行解读,它包含着因“个人利益”与“对审判的影响”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的类型,被看作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过程和展开的博弈,其中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机制。
【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利益;对审判的影响;环境;博弈
【全文】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所谓“司法腐败”是经常被提及的一个沉重话题。然而,从学问的角度去接近这一据称有相当普遍性的现象却似乎非常困难。除了一些个案的报道和感想式的议论之外,在笔者有限的接触范围内,尚没有发现真正把司法腐败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关于腐败现象的一般研究,尤其是涉及腐败与经济转轨或政治体制改革关系的国内外文献提出的一些命题,相信对于司法腐败的研究都有参考价值①。但在围绕司法腐败本身的考察分析进展到一定层面或深度之前,这些命题的绝大多数恐怕也都很难简单地适用来直接解释说明司法腐败现象。笔者自2002年以来尝试着对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运作状况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证调查②。在这个过程中,也始终关注所谓“司法腐败”指的都是些什么情况、这样的现象究竟有多严重等等问题。尽管笔者未能找到某种可以对司法腐败现象做定量分析或系统研究的有效方法,但在不同地域的现场对许多法院进行的观察中,也逐渐积累起一些直观的感受以及对所获印象背后逻辑的思考。本稿试图开始整理这些片断零散的感受及思考,寻求构成某种可能将它们组合到一起并加以初步体系化的分析框架,以便为今后在这方面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一个出发点。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与一般讨论腐败问题的文章不同,本稿试图采取另一种方法论路径。即不使用常见的“现象→原因→对策”结构,而着重从围绕“司法腐败”概念而展开的社会相互作用过程这一角度,来解读此定义本身以及定义与所指称的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在越轨社会学或犯罪学的方法论上,这种研究路径区别于所谓“客观主义”或“规范的范式”,属于“解释的范式”或现象学的方法[1](P349-362)。同时,本稿对于司法腐败现象的考察还采取了一种在“价值中立”的意义上尽可能客观的描述和冷静分析的态度。这种研究方法与社会学上所谓“纯粹的认识论”立场有密切联系。与研究对象“拉开距离”或将其相对化,把包含着浓厚主观性质的事物也作为某种客观的存在去观察,同时又保持一种理解的或解释性的视角,是本稿力图保持的方法论取向。这种取向往往意味着研究者不急于提出某种对策或政策性建议,而更看重认识关照对象事物及其内在逻辑,即更加强调“纯粹出于好奇心”的目的或意义。当然,这种研究取向并不一定与旨在获得有效对策的研究相对立,而可以理解为对策研究的一种前期准备。
  
  一、“司法腐败”的界定及图示
  
  对司法腐败现象的观察首先牵涉怎样界定“司法腐败”这一概念的问题。而此问题又与尽可能客观地评估司法腐败在现实生活中究竟有多严重或普遍的要求有着紧密的关联。作为一般的前提,“腐败”一词本身就非常多义。按照一项据称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定义,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2](P245-247)。此概念虽然不过是众说纷纭之中的定义之一,但相信这里包含的两层意思却具有最大公约数的意义,即“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以及“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如果把这两层含义适用于限定在法院审判领域的“司法腐败”概念,则可以大致将此定义为“法官为了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而试图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3。这依然是一个宽泛模糊的定义,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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