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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

  (六)理念的现代传统
  正因为如此,光是“实践逻辑”及其“现代传统”是不足以指导中国未来的学术和发展方向的。所谓“实践逻辑”的方法主要是回顾性的分析方法,不是前瞻性的方法,而我们需要的是两者并用。无论是学科或理论的建构,还是全社会的走向,都不能不加区别地依赖现代实践的所有的传统,而需要有一定的理念来作为实践的现代传统的不同部分的取舍标准。现代西方的经典理论家都明显地在理论之上兼具有一定的理念――譬如,斯密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每个人的最大利益以及韦伯的一切现代制度的理性化。
  其实,在理念方面,中国在现代的历程中也已经作出了不少选择,也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理念的现代传统。首先是民主:从辛亥革命以来,所有中国政府,无论什么党派,甚至包括军阀政权,起码表面上都尊重宪政、民主,在形式上都用宪法来规定国家主权在于人民,并且保证人民“出版及集会结社自由”[11]。(中国共产党并进一步建立了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五四时期的知识界更广泛地以“德先生”为主要理念。由此可以看到民主理念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既使是完全违背民主理念的政权,也觉得他们必须用虚设的民主名义来治理中国。时至今日,我们可以说民主理念早已不仅是一个西方现代的传统,因为它在中国本身的政治话语中也已具有将近一个世纪的传统。今天我们应该承认,民主是中国人们愿意从西方现代传统里采取的制度(虽然它的具体状态和形成道路肯定会带有中国特色)。中国前现代传统虽有“民本”的理念,但它没有得到制度化,而历代所实行的是君主集权。
  此外是社会公正。我们看到,既使是清代政权,面对农村贫困的社会危机,也在法律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照顾贫困人民的措施,包括尊重回赎出典的土地的权利、允许民间田面权的存在、克制高利贷等等[12]。进入现代,无论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生”还是国民党立法者用来综合(他们认为是)基于家族的中国传统法律和基于个人的西方现代法律的社会公正理念[13],都关心到贫苦人民,要求国家照顾社会弱者。而中国共产党则更彻底地选择了以劳动人民为先的社会主义理念。我们可以说社会公平理念明显是得到人们广泛支持的,而且在现代的历史中十分明显地体现于城乡劳动人民给予共产党革命运动的拥护。它在中国也是一个具有相当长时期的传统。在这方面,中国应该能够做得比西方更公平,尤其比美国那样没有任何社会主义传统的西方国家公平。
  再则是融合中西的法律制度。从清末开始,历经军阀、国民党以及共产党政权,都以建立新式的法制为要务。初期的改革曾经想全盘移植西方法律,但其后的立法都以融合中外法律为目标,试图从西方(包括前苏联)和本土作出选择和结合,建立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法律。无论今天法学界的意识形态化争论如何,中国当前实用的法律其实是同时来自三大传统的:清代法律(包括清末的改革)、(模仿德国的)国民党法律以及解放区的法律。其理念是要结合中西、建立既符合现代又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制度。这也是中国近现代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融合中西法律的理念,无庸说体现了更广义的融合中西文明的理念。在比较“软”的法律领域,在长时期的实践过程之中,已经形成了有一定基础的中西结合。至于在更“软”的艺术和人文学科领域,本土传统的延续和继承是更无庸说的了。至于相对较硬的领域,上面已经提到现代卫生制度中的中西并用,把融合中西理念体现在一门比较最西方式的现代科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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