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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突出中国革命运动在大革命失败之后,在特定历史条件之下所形成的独特的认识方法:要求从对农村的实践的认识出发,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农村去检验。这是和儒家认识传统相背的认识方法,也是和西方现代要求形式化的(把理性人作为前提的)所谓科学方法相背的认识方法。虽然在整个革命历程中多次由于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而违背了这种认识理念和精神,但它不失为现代(革命)传统中既是革命性的,也是现代性的一个“传统”。
  除了革命运动本身的胜利之外,这个认识传统的威力也可见于其他特定领域。譬如在卫生领域,正如有人证明,中国共产党十分可取地避免了囫囵吞下现代科学主义的错误,而国民党的抉择就是如此。国民党统治意识几乎完全接受西方的现代医学知识及其理论和价值观,认为传统医学是不科学、不可取的,因此在上海和北京等大城市用国家政权(通过赋予执照的控制权)试图建立新的基于西方现代医学的卫生体系。虽然有个别乡村改良主义人士提出重新培训现有乡村产婆的设想,但是在当时农村实际情况下,现存产婆多是由农村有生育经验的妇女“兼任”的,她们大多没有可能脱离家庭参与新式的(要求在城市居住几个月的)训练。而接受过新式训练的“助产士”则不会进入农村服务于贫穷的农村人民。国民党的卫生制度结果只见效于大城市,并没有对农村当时的卫生制度起实质性的改革作用。农村新生婴儿的死亡率也因此徘徊于原来的25%左右。但中国共产党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在认可旧式产婆的经验认识之上,采取最简单廉价的办法给予她们一些基本的现代卫生知识(譬如洗手、剪指甲、烧水消毒等等),凭此在短短十年之中把婴儿死亡率降低到7%,因而在大跃进之前便在这方面几乎达到世界先进的水平。这是十分值得赞赏的实践经历,也是包含着反对简单的现代西方科学主义的逻辑的经验[6]。
  在法律领域,如果我们只着眼于理论构造,中国的近现代法制似乎一无可取。革命运动时期,因为中国共产党把清代的传统视作落后的封建传统,同时又把国民党模仿西方(主要是德国)的法制视作是资产阶级法律,因此只面向苏联,模仿其制度。但是,随后而来的是中、苏的分道扬镳,以及再后来苏联的解体。因此,在中国近现代司法经历中剩下来的可取的部分似乎只是从农村得出的一些调解方法,而在今天的全球化贸易和信息时代,这些从农村来的传统又似乎是完全不可依赖的过时的、落后的制度。也正因为如此,才会使全盘西化成为今天中国法学界的强势话语。
  要寻找现代的传统,我们必须着眼于实践。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历史环境之下,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独特的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法庭普遍积极地进行调解(一反以断案为主的清代的传统)[7],用法庭调解的手段来尽量减少党和农村人民之间的矛盾,尤其是新婚姻法所引起的矛盾。在推行婚姻自由的大原则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要革除旧式的重婚、婢女、童养媳、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弊端,而另一方面,又极力试图减少农民对新婚姻法的反抗。它所采取的手段是对一个个有争端的婚姻案件进行调解,凭此协调两者之间的张力,并由此形成了比较独特的法庭调解以及干预夫妇感情的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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