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惩戒
(一)问题之提出
笔者在深入调查中,与近100名律师、当事人及关注法官的普通百姓交谈时,有65人都问及:《法官道德准则》确实为我们法官树立了一面旗帜,但是如果法官们违反法官道德,擅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如何对那名法官进行教育或惩罚呢?
(二)惩戒委员会设立之构想 确实,《法官道德准则》通文没有关于惩戒违纪法官的规定,因为法官也是人,需要受到人的一般约束,法官也是特殊人,需要受到特殊的约束,当然必要的惩戒措施的设立也是必要的。如果单纯依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实现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是不够的。
1、关于惩戒机构。笔者认为,应当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资深法官10人左右组成法官道德惩戒委员会,如美国为了保证对法官纪律的执行,联邦和州法院系统都设有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或类似的组织,专门负责处理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设立法官职务法庭,各级也设立法官职务法庭,就法官纪律惩戒和其他事项进行裁判;日本(宪法)则明确规定,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施行。当然我国法院的道德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由当地纪检部门人员或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提高惩戒的透明度,道德惩戒委员会同时还可以对辖区范围内的任何法官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督查。
2、关于惩戒方式。我国法官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处分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笔者认为还应当增加短期停止工作、调换工作岗位,直至撤销法官资格等处分方式。同时若法官违纪的程度已触犯我国刑法典的规定,应当移交检察机关以渎职罪提起公诉。另外,我国《法官道德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所以对“人民陪审员”的违纪行为可以撤销其陪审员资格,对聘用的行政人员,法警和书记员,可以采用“解雇”或“扣除雇用工资”的处分方式。
3、关于惩戒程序。笔者认为:首先任何发现违纪法官的公民都可向该院道德惩戒委员会举报,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来信的方式,也可以前往该院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并由办公室立案;其次由惩戒委员会派人调查,最后举行听证,由举报人、被举报法官及惩戒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参加。由该委员会最后对违纪法官进行定性、处罚。被处罚的法官(追究刑事现任除外)可以在被处罚后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道德惩戒委员会申请复查。
六、代结论:一个美好的将来
在以上不尽完善的论述中,笔者只是窥见《法官道德基本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仍不能尽如人意,影响法官公正司法的种种因素在异常顽强地起着作用,其中既有观念的因素,更有体制的因素。[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