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扎实的专业技能。正如美国历史著名法官、法学家霍姆斯(Holmes)在法官的定格上,倾向于把法官的工作等同于某种技术性的工作,他曾指出:法律研究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16]虽然这未免以偏盖全,但是足见扎实的专业技能对法官工作的重要性。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精通法律,这既包括对法律基础的掌握,法律原理的理解,也包括对法律执行技巧,法律实施技术的熟诸,既注重实体性的规定,也可明了程序法的价值;既了解中国法学,也熟悉外国的相关制度;其次要具有法哲学智慧,运用哲学的理论资源,提高业务方面的理论高度,其中包括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官价值修养,“这是因为法的价值深藏于法律制度及其规范之中,没有足够的价值修养就无法认清法律制度及其规范的价值追求。[17]
3、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除法学之外,我们法官应当多多涉猎经济学、语言学、会计学、历史学、心理学、美学、文学和音乐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宽的知识面,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良好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18]据笔者调查中发现,50名法官中竟然有39位法官赌博过,有15名法官经常打麻将赌博,占所调查人数的30%;另外部分的法官知识面较窄,对基本会计知识一知半解,判决书中数学计算错误,语法错误多,当笔者问及“梵高”是何人?一头雾水,可见提高法官的人文科技素质乃当务之急。
4、健全的法官伦理。分析法官伦理(judge ethics),首先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习惯或约定俗成的行业,包括道德和对于其同行、雇主和法庭的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duties)。[19]费孝通说:“在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法官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因而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 [20]事实上,我国法官的伦理状况确不容乐观,笔者认为法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自身的伦理观: 首先,法官要廉洁自律。因为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而且要保持简朴的生活方式。《法官道德准则》第三项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或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关系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等等。其次,法官要追求正义,忠诚于法律。法律思维的方式表现为一种理性的特征,法官在制作司法判决时,总要对判决结果作出论证,其中会看逻辑的力量,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要求[21]。追求正义应当是我们人民法官毕生的追求,同时我们法官应当视法律为权威,恪守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客观性,坚持用法律标准衡量法律事实,视法律事业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同时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排除各种干扰,充当法律的守护神。[22]可喜的是我们“法官职业道德”第二条规定了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来自法律外的影响,而且已于2002年4月1日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3条明确了法官只依证据作出裁判,这是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实现了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实现社会正义;而且明确规定了法官“自由心证”的权利。这些对我们人民法官独立的伦理价值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