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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若干规定的质疑及其实证分析——从基层法官的视角

  

  (四)法官独立的全球化——中国本土化的“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特征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第一条就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德国法官法第四节第二十条规定:“法官地位独立,惟法律是从”。[11]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绝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概念:表现在:第一,司法独立与整个体制是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的基础之上的,三项权力不仅是分开的,而且是相互制约的,而我国宪法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我国的司法独立应该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人民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应当置于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之下的;


  

  第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为了保障其法院体现本阶级利益的法律,从根本上是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12]


  

  第三,西方国家,如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行使职权,只受本法及法律的约束。”意大利宪法101条规定:“司法权以人民名义行使之,法官只服从纪律。” [13]那么我国法官在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同时,还应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法官应当在宪法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实行独立,这是不容置疑的。


  

   四、法官的素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问题之提出


  

  笔者在调查时,曾与一调研室的法官谈心,乙法官向笔者叙述了这样的一件“可恼”的事件。乙法官由于热爱法学研究,笔耕不缀,曾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高质量的论文数篇。一日,乙法官收到某研究机构的邀请函,该机构邀请乙参加《合同法》学术研讨会。当乙法官手持邀请函向院领导请假,并且恳请能否报销差旅费时,院长当即拒绝了乙法官的请求。理由有三,其一:《法官道德准则》中规定,法官不一定非要参加所谓的学术研讨会;其二,乙法官参加研讨会会影响自身的工作;其三,法院财政状况不好,支付差旅费困难。最终乙法官放弃了参加高等级学术研讨会的机会。那么乙法官所碰到问题,并不应该只是个别法官身边的事情。据笔者的调查,100名法官,曾经参加过学术研词会的只有区区6名。那么法官素质内容有哪些?法官素质又该如何提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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