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思维看2005年司考
张曙光
【全文】
我很赞同中国普法网社区里一位网友的观点。现在的中国,要成为一名法官、律师或者检察官,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素质:1.全面的法律基础知识;2.运用这些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3.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理论功底。前两个方面相信大家都没有什么疑义,关键是后一点,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要不要具备相当的(而不是一般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思维方式,国家司法考试要不要考察(而且是较为深
入的考察)这个东西。我觉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原因在于,首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靠的就是法律思维这座桥梁。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它是对现实的一种总结和抽象,把抽象的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案件处理,无论是对于法官、律师还是检察官来说,都需要有很好的法律思维水平。其次,“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设定,以至于明确规定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苏力教授语),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相对来说法制并不是非常健全的时代,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负有满足社会基本公正需求的职责,不能因为明确的法律规范的缺失就拒绝处理。这就需要法律职业者对法学基本理论的深入理解和深刻领悟。有人认为今年的司考试题对理论的考察似乎有点过火,连案例题也明显考察法学理论,有矫枉过正之嫌。我倒觉得,今年的考题对法律思维能力考察上的加强,是司法考试近三年来命题水平提高,命题理念进步的继续。例如第一卷的2—6题,以案例的形式考察法学基本理论,题目出得很鲜,很活,很巧,涵盖的知识面也广。这种题目,死记硬背法条和书本是肯定答不
出来的。这里面考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思维,谁能说对法律职业者的具体工作没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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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司考试题,总的来说对法律思维的考察加强了,这虽然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考试的“度”,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考试的“区分度”,这对中国这样一种重要的事关国家名器的资格考试来讲,意义极为重要。但是,加强对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对命题者水平的要求也更高了。首先是题目,尤其是开放式题目的范围大小要适中,要让大家有话说,但又不能漫无边际。其次,题目的量要适中。因为人的思维水平,大致可以用深度和敏捷度两个
维度来衡量。一方面,题目要有一定的量,考察考生的思维敏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让人能有相对足够的思考时间,来区分思维深度的高下。我国古代的科举考试,把考生关起来,用几天的时间做一篇文章,道理就在于此。如果题目的量过大,那就不是考察思维能力而是考察书写速度了。从这两点看,本次考试的第四卷就有欠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