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每一项差异作出切实的解释是很困难的,这里我提出一些自己的理解。日本不分给人民永业田是否隐含着强烈的“王土”意识和私有制不发达两项。土地王有是大化改新和输入唐制的政治任务,永业田作为私有地的一部分是与“王土”理念相抵触的。此外,当时的日本相对于中国,土地私有观念还不发达,到唐朝,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已有千年历史,这是刚从部民制社会摆脱出来的日本所不能比拟的。从上述异二和异三中还可以看到当时日本社会的贵族属性,天皇代表的中央权力和国家利益只能与之相妥协。(注:参见[日]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9页。)唐朝经过东汉以降历次大规模战争的打击,门阀贵族的势力已不能与强大的中央相对抗,因此,土地分配中贵族特权虽仍很明显,但必然要弱于日本社会。异四容后讨论。异五应与日本官僚体制相关。大化改新后的日本国家官僚体制新近建立,远未达到唐朝的完善有力。而在日本,口分田是班给全体人民的,不分男女,年满六周岁即可分得,终身使用,所以,国家无力也无必要象唐朝那样每年收授土地,按授地的6周岁(6年)为一周期是很自然的。日唐对官户、奴婢授地的不同,与双方各自的人、地比例关系和法律传统是否有关呢?唐尽管是疆域辽阔的帝国,但可耕地有限,人口又众多,地少人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之战国以来贱商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土地资源紧张(所谓“狭乡”)的情况下,首先被牺牲的即是包括奴婢、商人、官户在内的贱民利益。(注:参见张中秋:《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0页。)日本在这两点上都不及唐突出,略显放松应是可理解的。
关于异四,杨鸿烈先生曾注意到,唐律规定之口分田在某种条件下允许买卖,日本则绝对不许,只允许租赁一年。日本律之处罚较唐律普遍为轻,但该条相反。(注: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236页。)原因何在,惜杨氏未作探讨。从问题的内在联系看,日本的土地法制必然要服务于大化改新的政治目标。改新前贵族控制政权、干预政事的物质基础是私地私民制,其中私地是核心,拥有私地就拥有私民。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形下,走向王土王民制的关键是取消和限制土地私有制。这样来看日本律令的规定,就会有一些新的理解:口分田的买卖势必要导致私有大地产的出现,这在政治上有可能回到改新前的状态。这种状态在国内窒碍了天皇和中央权力,在国际是白江村战败(注:公元660年,唐与新罗的联军在朝鲜白江村(白江)江口击败了日本与百济的军队,从此,日本退出朝鲜半岛至清末甲午战争爆发。白江村之战显示出日本相对于唐朝的弱小,因此,迫使它埋头内政,卧薪尝胆地模仿和赶超唐朝。)和国家尊严受损的内因。只有在天皇所代表的国家能够直接控制人口、土地、行政的情况下,天皇接近中国的皇帝这种日本追求的东亚国际关系的格局才有实现的希望。也许还有其他一些直接或深层的原因,这里不再探讨了。(注:参见王晓秋、[日]大庭修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历史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122页。)以上分析给我们这样一个印象,日本土地法制相对于唐制的变化,不过是基于它自己国情的一种合理变通。
同样,在财政和赋役法律方面,情况也大体如此。据大津透的研究,(注:转引自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日本的财政赋役主要是学习唐朝的租庸调法。一如唐律令规定,国家赋役有租、庸、调、杂(役)四项,并与授田、课口相联系。很多条文近乎照抄唐制。如关于孝道/行免课役,唐《赋役令》规定:“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藉悉免课役。”(注:详见[日]仁井田编、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12页相关唐令。)日《养老律令》之《赋役令》也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国郡者,申太政官奏闻,表其门闾,同藉悉免课役。”(注:详见王晓秋、[日]大庭修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历史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对照这两条令文,除机构名称不同外,实质内容没有一点变化。要说变化,在日唐整体的财政赋役法制上有所反映。最显著的是,唐租、庸、调、杂(役)四项皆以“人丁为本”,日本后三项也以人丁为准,但最重要的田租一项却以授田面积为据。原因不外乎唐以18岁的成年之丁为授田对象,日本则6岁即可授田,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唐为准。在同样以人丁为收取对象的调上,日唐都规定要征收绫、绢、布、帛、麻等这些“随乡土所出”的织物,但日本令有若输杂物者,可输铁、盐和其他多种海产品这些唐令中所没有的内容。简单说,这与作为岛国的日本对铁的需求和它海产资源的丰富相关。此外,唐赋税中所征收的实物,大致是粟、稻等各种粮食和绫、绢等织品两大类,尤其是可折价按货币计收,中期后经杨炎改革,国家财政以两税法取代租庸调法,逐渐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过渡。(注:参见张中秋:《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6页及以下。)在日本律令中,赋税概由种类繁多的实物组成,国家也只收实物租。这反映出日唐两国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律令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古代社会,体现一国文化传统特色的法律制度往往与宗教性规定相关。宗教正如韦伯所说,是民族文化精神的一种非理性表现,但它根深蒂固。(注:详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3页及以下。)日本在大胆吸纳中国政治法律思想的同时,很优先地保留了自己的神祗思想和仪式。在《养老令》中特别规定了《神祗令》,这在唐令中是没有的。然而,唐令规定:“诸道士受老子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足戒准此。”(注:详见[日]仁井田shēng@①编、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68页相关唐令。)这在日本令中又有所不同。唐皇室因李姓之故表面推崇以老子李耳为始祖的道教,道士、女冠因此而获一些优待,譬如,其名位在僧尼之前。日本崇尚佛教,僧尼由国家赐给寺院的田地生活,且不受俗世的班田限制,《令义解》规定:“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唐朝中央权力强大,所有宗教组织和人员都在世俗权力的管制之下,由国家作出法律上的安排恰是这种力量的体现。日本在公元六世纪经由朝鲜半岛接受佛教,到七、八世纪佛教大盛,其力量和影响是皇室借以对抗世俗贵族的重要法码,佛教(徒)由此在日本令中非常突出,国家专门制定《僧尼令》,不与一般民众同列,享有诸多法定特权,因之说“不在此限”。
在教育法制方面,日本仿唐制定了《学令》。依唐令的相关规定,(注:参见[日]仁井田编、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页及以下之相关唐令。)唐在都城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大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六科;地方也设学校。日本依唐令略有变化,(注:对照[日]仁井田编著:《唐令拾遗》,日本东方文化书院东京研究所昭和八年(1933)刊,第871页及以下。)在中央设大学寮,内设明经(即明经书)、纪传(传授《史记》、《汉书》、《后汉书》及《文选》等文、史作品)、明法(法律)、算学四道;地方设国学,所学课程同唐,分为大经(《礼记》、《左传》)、中经(《毛诗》、《周礼》、《礼仪》)、小经(《周易》、《尚书》),同时,《孝经》、《论语》皆须兼通。相对唐朝,日本的官学不甚兴盛,入大学寮者皆五位以上官员的子孙、渡来人、(注:古代日本称从朝鲜半岛和中国大陆渡海到日本的定居者及其后代为渡来人。)世代以文笔为业的史部之后代,个别也有六至八位的官吏子弟。由于在日本五位以上的子弟可以适用荫位制,取得相当的官位,这是日本贵族政治的特点,大化改新作了适当妥协,因而得以保留下来。唐代律令是在摧毁魏晋门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贵族享有特权的九品中正制已被国家科举取代。所以,古代日本的大学寮主要是对那些由血统关系产生的官吏接班人加以辅导,使他们具备一定的教养,这当然与唐令所确定的科举制有别。但我们从《学令》所确立的两级教育体制和使用的教本中,可以感到唐代法律文化的影响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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