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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

  “元正养老二年(718年)又敕右大臣藤原朝臣不比等更撰律令,各为十卷,今所刊行即是也。大宝所撰,谓之古律、古令,因加修饰,定令三十篇,九百五十五条。律之为书,分篇有十二: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注: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史中所记的《养老律》是对《大宝律》的继承和发展,同为日本最著名的封建法典。由此可见,日本律的篇目可谓一准乎《唐律疏议》。(注:可对照比较[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篇目,中华书局1983年版。)
  在令的方面,对照日唐则继受和变通同时表现出来。据池田温研究:
  “如以日本‘养老令’与唐‘开元前令’作比较,就能看出,两者在编目名称上,大体是一样的,然而在个别细部上又有许多差异,如唐‘官品令’,在‘养老令’中称‘官位令’,唐令中将官僚职员分作‘三师三公台省职员’、‘寺监职员’、‘卫府职员’、‘州县镇戌岳渎关津职员’、‘内外命妇职员’诸令。在‘养老令’中,对中央官僚则没有区分,统称为‘职员令’,但另列有‘后宫’、‘东宫’、‘家令’三种职员令。‘后宫’相当于唐‘内外命妇’,‘东宫’相当于唐‘寺监’,‘家令’相当于唐的‘王府职员’,形式上有所变化。”(注:池田温:《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第93页。)
  同时,在篇目的排序和数量上也有所不同。(注:池田温:《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第94页。)概括的说,日本律令比唐律令要更简略和地方化一些。这是因为“古代日本社会的发展状况,比之中国的隋唐社会有些不同,日本比较后进,固然努力模仿唐朝的律令制度来编纂自己的律令,乍一看好象类似的地方比较多,可是在各个具体方面也有为适合日本社会情况而作的改变、修订。因此可以这样认识:古代日本的法律制度是在学习唐朝律令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注:池田温:《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第95页。)表现在法律文化的移植上自然是继受的同时必有变通。
    二、古代日本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的继受与变通
  法律体系和篇目在形式上反映了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输入的情况,深入到制度和相关内容,我们有新的发现。在法律制度中,天皇制度和官制可以说是政治上的核心,也是日本输入唐律并努力使大化改新制度化的首要任务。早在大化改新前的推古天皇十一年(603年)和十二年(604年),圣德太子依据儒家经典和一些法家思想制定了“冠位十二阶”和“十七条宪法”,(注:详见王晓秋、[日]大庭修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历史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0-94页。)表现出对中国至尊的皇帝制度和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的仰慕。大化改新后,这种仰慕随着对唐制的吸收和删改,被纳入《大宝律令》,成为日本律令制下的天皇制和位阶制。从表面看,律令中几乎没有关于天皇的规定,这并不是说律令不重视天皇,恰恰相反,正是认为天皇地位重要,不能为法律规定所限。在律令中,天皇不仅是历来那种宗教式、族长式的首长,而且兼具德治国家的圣天子和法治(制)国家的专制君主的性质,巍然高踞于人民之上。(注:[日]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0页。)在天皇的礼服、尊号、汉式谥号、仪式等方面逐步模仿唐风唐制,鼎盛时期是平安初期的嵯峨朝。这段时期,天皇和朝廷的服装、仪式、宫殿名称、授官证书样式等都改用中国唐式。唐风唐制化的结果是,使以天皇为中心的诸种制度接近于唐,从而天皇的权力更接近于中国的皇帝。因此,唐风唐制化是以天皇权力专制化为目的的政策。由于仿效唐代律令制的建立,使之在制度和社会两方面都取得了较成功的实现。但要指出的是,它并不是全盘照搬的,如《养老令》和《公式令》规定,在天皇发布诏令时可用五种形式,即“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诏旨”、“明神御宇天皇诏旨”、“明神御大八洲天皇诏旨”、“天皇诏旨”和“诏旨”。(注:见严绍@②、[日]源了圆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思想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页。)前三种的天皇称号中都有“明神”字样,“明神”是“现人神”,即以凡人身份降世的神。这表明《养老律令》不仅根据儒家经典和唐律令把天皇规定为日本国土和人民的所有者和最高统治者,而且依然承认天皇是以太阳神为中心的创造日本国土的天神的直系子孙,赋予其浓厚的原始宗教神话和神权政治色彩。与天皇相关的制度中有两处明显是对唐令的变通,一是“天皇衣白”;二是宦官制度。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皇帝的服饰因场合不同而有变化,但统称“龙袍”,以朱黄为主。这在唐等王朝的《衣服令》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历史上有“黄袍加身”之说,显示与帝王相称的至尊至贵之气。日本天皇虽欲通过律令的引进使之接近中国皇帝,但在服饰上依然保留日本习俗。据日本专家的研究,日本《衣服令》“七·服色”条规定:“凡服色,白、黄丹、紫、苏黄、绯、红、黄橡、熏、蒲萄、绀、缥、桑、黄、楷色、秦、柴、橡墨,如此之属,当色以下,各兼得服之。”(注:转引自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由此可知,白为第一等色,所以,天皇衣白。同样,在《丧葬令》中规定天皇“除帛衣外,通用杂色”。《令集解》解释说:“帛衣,白练衣也”,所谓“我朝以白色为贵色,天皇服也。”崇尚白色以及天皇衣白是日本民族的固有习俗,(注:参见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6-108页。)保留这一习俗,是对唐令中天子服色的变通,也是继受唐令并使之扎根日本的当然措施。
  宦官制度在中国很是悠久,它之出现最初与奴隶制相关,后为防范后宫的众多嫔妃和皇帝耳目的需要而成为重要和必要,相应地在国家礼制和法制中都有体现,成为为皇帝服务的宫廷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日本热衷于唐化,但还是没有输入这一制度。原因何在?周一良先生认为,这与日本历史上没有严格发达的奴隶制、天皇权势相对中国皇帝简弱,以及平安时代宫廷中大量女官的存在相关,特别是女官既接替了宦官服务监视的功能,又便于统治者的放纵淫乱。(注:参见周一良:《中日文化关系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36页。)总之,宦官制度的放弃和女官制度的替补,依然是日本基于具体国情而对唐令所作的变通。
  日本天皇不仅想通过律令的输入使之在权威上接近中国皇帝,也意图建立类于唐令所规定的官僚体制。在当时世界至少在东亚范围内,这一套臻于成熟的官制应该说是高效又文明的,是国家控制社会、中央控制地方、皇帝控制天下的有效工具。日本类于中国皇帝的天皇制必得有这样一种制度的支持才能取得政治上和实践上的成功。在中央官制层面,唐代是三师、三公、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制。三师、三公是荣誉性职位,实际权力集中在三省、六部。依令,中书省出令,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注:详见[日]仁井田shēng@①编、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27、34、36页诸令。)日本中央是二官八省制,二官即太政官、神祗官,其地位相当于唐三师、三公,但实际上又兼有唐三省的职权。神祗官的设立与日本宗教祭祀传统相关,是神道设教的要求和体现,可谓唐令日本化的一例,其实际职能类于唐之太常寺、礼部祠部司。八省与唐六部相比较,大多是将唐六部、九寺等机构中一些部、寺的职权合并入一个部门,如刑部省相当于唐的刑部和大理寺。这种合并省略使之简单化的特点,是日本继受唐代法律文化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变通现象。其原因诚如泷川光国所说:“日本虽摹仿唐制,但以岛国之故,不能如大陆‘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唐制复杂,故一切皆趋于简单化。”(注:转引自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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