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的人员,也可以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其他职业。
出路: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合二为一
在任何国家,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都要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再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司法研修所,主要任务是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司法考试的出题、改卷、参考人员多等诸多一时不可能改变的原因,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大多仍不具有直接顺利从事审判、检察、律师职业的能力(有的非法律专业的人,背三个月的司法考试指导书就通过了司法考试;有的法学博士几年也难以通过司法考试)。所以,不经过司法研修就可以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现状,并不理想。但是,由于师资、财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不可能建立庞大的司法研修所,现有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不可能同时承担几万人的培训任务;如果由各省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等承担司法培训任务,必然降低培训质量,不利于迅速提高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整体素质。而由现在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法律院校共同担任此项任务,则比较理想。即,将现阶段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法律院校(以后也可以增加)的法律硕士教学工作,转变为司法研修性质的培训工作,时间仍为二年半左右,其中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司法机关实习;使通过司法研修考试的人员,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这便可以克服上述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经过司法研修,而国家又没有(也不可能有)庞大的司法研修所这一矛盾。
由于现阶段国家的财力有限,让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法律院校无偿承担司法研修性质的培训工作也不合适,故目前可以仍然采取由考生缴纳法律硕士(司法研修)的培养费用的办法。如果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经济困难,不能缴纳培养费用,也可以不攻读法律硕士,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书记员,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等职。
本建议可能遭受的异议是,开展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为了让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学习法律,从而培养复合型人才。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也可以说是很陈旧的观念。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时代,随着各种证据规则的健全、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等,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必是所谓复合型人才。例如,一位学医的本科生毕业后攻读现在的法律硕士,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成为检察官,也不可能、更不应当由他来作法医鉴定。这样的检察官反而可能以自己懂医为名,擅自推翻法医的鉴定。这是法治原则与正当程序所不能允许的。况且,人们现在认为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低,也并不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缺乏法律外的知识,而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缺乏法律思维与法律适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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