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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再思和通识的探求

  1) 全经济法论。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顾名思义是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民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它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商业等部门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各种经济组织之间,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还有学者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分为宏观经济关系(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和微观经济关系(企业单位的内部活动)。由于该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成了全部的经济关系,故称“全经济法论”或“唯经济法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是计划经济关系,而计划经济关系不是“私”的关系,故其非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其只能由经济法来调整。
  2) 纵横经济关系说。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两种经济关系:一是国民经济领导管理在实施其管理职能时产生的经济关系;一是经济组织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产生的经济关系。前者叫做‘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叫做‘横向经济关系’。”另有学者认为横向经济关系还应包括经济组织与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 管理与协作经济关系说。 此学说存在多种不同的表述,但其本质还是相同的,即都是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关系。江平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刘隆亨则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还有的学者主张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除了经济管理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和经济协作性质的横向经济关系外,还应包括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持此说的学者们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社会化大生产,基于此便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过程中进行计划、管理、组织、协调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其包括相互统一、互相补充的具管理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和具协调性质的横向经济关系以及具有双重性质的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便构成了一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4) 纵向经济关系说。 其又被称为“经济管理关系说”。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集中在计划、监督、组织、管理经济时所发生的关系。也有学者将这种关系表述为与横向经济关系相对的纵向经济关系,即认为这种经济关系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对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各经济组织下达国家任务并监督它们贯彻执行中所发生的上下级纵的经济关系”。
  5) 意志经济关系说。 其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主体在国家的干预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也即意志经济关系。其进一步阐述为“意志经济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是各经济主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小国家意志为主导的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化合,换句话说,当一种经济关系同时具有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时,它就是意志经济关系。”
  6) 权力与财产融合说。 该说认为“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基于国家经济计划产生的,具有权力因素与财产因素结合的社会关系”,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谓权力因素,就是指经济法的主体的行为要受国家权力的制约,他们的意思表示要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市场调节的经济关系是否也具有权力因素呢?是否要受国家权力的制约呢?其认为,市场调节的经济关系是价值规律在调节经济时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其本身并不具有权利的因素,但是它不能冲击国家的经济计划。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市场调节也是受国家权力制约的,这种制约的权力因素来自于经济关系的外部,而并非其自身所具有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理论与前面“意志经济关系说”是有区别的,前者强调的是国家的权力性,具有被动性或说是消极性,只有发生了冲突后它才会起制约作用;而后者则主要是国家的意志性,具有明显的主动性或说是积极性,即经济行为必须遵循国家事先制定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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