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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再思和通识的探求

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再思和通识的探求


程家斌


【摘要】在经济法学术界,对于某一特定时期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梳理性文章有不少,但是对其整个发展历程中的调整对象理论做系统梳理的文章却不多见。鉴于此,笔者从经济法学史的角度,对20多年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做一些系统的梳理,探求一定的通识(1)。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对其调整对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界定,其应该包括宏观国家调控关系、微观市场规制关系和中观社团监督关系。


【关键词】调整对象  回顾  通识  重新界定
【全文】
  一、引言
  中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说的研究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初,即自1979年前后才开始。在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其左右。法律需要长期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一种法律制度不可能在产生之后的很短时间内就达到最完善的层次,一种法学理论也不可能在其提出之初就完备到无可辩驳的水平。而世界先进国家所能给我们借鉴的理论和制度资源相对较少,并且我国自身的经济基础也还没有完全发展到能够建立完备的经济法制度的阶段,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以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理论也就自然而然地会呈现出不完备、众说纷纭的状态。
  中国经济法学从产生至今已经有了20多年的发展,在这20多年中它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从幼稚到初步成熟的历程。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石,在这20多年中形成了诸多的学说、理论和观点。对这么多的、纷繁复杂的观点,如果不做一定的梳理,不对其所具备的通识做一定的探求,就会让人眼花缭乱,让人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和范围无从把握。而在经济法学界,对某一特定时期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梳理性文章有不少,但是对于其整个发展历程中存在的调整对象理论做系统梳理的文章却并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将从经济法学史的角度,对20多年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做一些系统的梳理,探求其中所具备的一定的通识,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现时实际,对其调整对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界定。
  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众多学说之中,由于研究者视角、环境以及理解力等方面的不同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也就自然存在各种学说、理论和观点。笔者借鉴了经济法学者肖江平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分期理论(但是在具体年份上又有着明显的差异),而较为严格地依据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发展,依次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即:约从1979年至1985年前后划为第一时期即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2) 、约从1986年至1993年前后划为第二时期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期(3),而约自1994年至今则划为第三时期即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下文将对这三个时期的研究中各种主流的学说、理论和观点做一些概括性的介绍和简单的评述,并于此基础上探求各个时期之不同学说间所存在的一些通识。
  二、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约从1979年至1985年左右)  1978年的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吸取建国近三十年以来,尤其是“文革”十年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政策。基于此背景,随着经济立法和法学学术氛围的日益浓郁,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便顺势而生了。这一时期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全部,此初提出了“唯经济法论”或“全经济法论”的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这是因为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研究者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而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在此时期末如“全经济法论”一类的理论已被学者们逐渐抛弃。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仅仅是一定的、部分的经济关系,而非全部的经济关系。
  这一时期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学的“春秋战国”,后两个时期的多数观点都可以从这一时期的研究中找到源头或影子。(4)这时期调整对象的学说、理论、观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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