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刘洪军
【关键词】精神损害 司法解释
【全文】
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刘洪军 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对精神损害的问题,很早就有提到,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有案例判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就有两则,一是倪培璐等诉北京某商厦侵害名誉赔偿案,二是要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第一则案例是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之前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的案例,第二则案例是在本
《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本文作者想通过对
《司法解释》的分析,谈一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以及司法适用的观点,以求专家们指正。
一、
《司法解释》的框架结构不严谨,实际上并没有严格说明受害人的权利
《司法解释》第
1条~第
6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案件的客观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条件,第
7条列举了原告当事人的条件,第
8条~第
11条列举了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因素等,第
12条规定了
《司法解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