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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

  1.民商法规范的天然缺陷需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民商 法的规范来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国家不得随便干预和介入,因为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 本位,只能通过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对于那些有关社会经济整 体结构和运行的经济关系,民商法规范根本无力顾及,而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会通过立 法和国家经济行为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即这里所谓的平衡协调,经济法的平衡协调 原则超越了民商法的个人本位,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促导和纠正等行 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有序发展。
  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础原则的落实要求将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中层原则。经济 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实现的基本要求是对整个社会主体的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这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上直接反映为经济权责一致这一经济法的 一项静态原则、基础原则,它只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基础、一种可能, 却缺乏一种具体的操作层次的原则。而平衡协调原则的不足,是对基础原则的重大发展 ,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个经济效益价值得以落实的重要依托。发展公平中的产 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无一不需要国家依平衡协调原则对其促成和维 持,发展公平本身即是平衡协调的直接结果。同理,要使个体经济效益有效整合为整体 经济效益,在兼顾个体时实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仅有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显然也是 不够的,平衡协调原则当必不可少。相对于经济权责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体现出了 一定的动态性和较高层次性即所谓中层原则。
  (三)经济法的终极原则——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 所形成的重要的发展价值观念。到目前为止,给可持续发展所下的最权威的定义就是“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注: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页 。)但是,即使是这一概念也没有摆脱环境领域的限制。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尽管可 持续发展思想最早起源于环境保护领域,但它“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 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注:江泽民:《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作为大事来 抓》,(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已经从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 法的原则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 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 世纪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准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相对于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和中层原则来说,是一种高位原则,体现了它的更高的层次性 ,因此,我们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称为经济法的终极原则、目标原则。但是,值得注意 的是,尽管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高位和高层次使可持续发展有些接近于价值取向,但它的 原则的性质仍不容质疑。其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只有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 值,这二者完全可以囊括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全部哲学含义,而无需延及其他。其二 ,可持续发展是在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基础上形成的,它相对于发展公平和整 体经济效益来说,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而且它还具有价 值取向所不具备的明确化和实用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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