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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

  有诸多学者将经济权责一致原则表述为权责利一致原则,权责利效一致原则等,这些 表述难免有些偏颇。首先,权责即权利、义务一致是任何部门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所 注重的只是主体的经济权责一致。其次,权利与利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法学理论中关 于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其一,认为利益为权利之本质;其二,认为利益为 权利之目的;其三,认为权利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无论上述哪种学说,均一致肯定权 利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利益。(注: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担心权责的含义不完全而在其后加 上一个利益或效益的内容。此外,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经济权责一致本质上就是经 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一致,用“经济权责”而不用“经济权义”,旨在尊重一种表达习 惯。
  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原则,这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 价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首先,发展公平价值的实现要求主体进行经济法律行为时所具 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社会发展中的产业公 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的价值理念要求参与各种不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之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 重令人畏缩不前,以期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公平有序发展。例如,在我国目前进行的通 过西部大开发实现地区公平价值的国民经济活动过程中,国家经济机关享有指导、促进 、计划开发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角色责任,即不得滥用经济权利,如滥开发资源 ,不得不当行使权利,如单纯为了追求较高的经济增长率而产生大量污染的行为,否则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整体经济效益价值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 的整体利益最优化目标,当然,最优化利益目标的实现的基础便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的最优化配置,这一点也体现了经济权责一致原则的基础性。经济法对主体权利、义务 的配置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至关重要。如果能够以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来实现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的优化配置,则社会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将成为可能,但如果经济权责不一致 ,则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持将成为一句空话。可见,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贯穿于经济 法始终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配置为内容的一项静态性、基础性原则。是经 济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
  (二)经济法的中层原则——平衡协调。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 和法律解释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 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一致原则。(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中层原则,其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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