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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仲裁制度创新与研究,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发言摘要

  第三是仲裁将当事人的选择、终局性、裁决与调解较好地结合起来,这是仲裁的优势。
  第四是管理模式上的非行政化。
  第五是公开性。仲裁委员会在公开仲裁员的教育背景上做得很好,当事人可以很容易地查阅到相关信息,而法院在这方面做得却还不够,我们无法得到法官的背景介绍。
  第六是职业伦理方面的建设。仲裁已经建立了仲裁员的职业伦理制度。
  第七是国际化。仲裁更多地强调国际性,而不是国别性。
  我认为,法院与仲裁具有相当的相似性,应当可以相互借鉴。
  仲裁机构在发展中应坚持的原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王红松
  回顾仲裁法实施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十年历程,我们感到,在仲裁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有几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必须坚持和认真实践的。
  第一,必须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仲裁机构的定位在我国是有争议的。我们认为,根据仲裁法的精神,仲裁机构应当坚持民间性,与行政机构脱离。保持独立性,才可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北京仲裁委员会共有委员13人,大多为学者。在这十年中,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完全在经济上实现了独立,自收自支。工作人员都是从社会上招聘,公平竞争。此外,管理实行全数据化,案件处理速度实现了飞跃,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70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支持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方针。
  第二,坚持仲裁员的专业化。仲裁员都为聘任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守则提高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注重发展有潜质的仲裁员,不断更替仲裁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充分保证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知情权,当事人可以从电子查询系统查询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审理案件的经验情况,仲裁员只有在具备案件审理的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当事人选定和仲裁委的指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坚持仲裁员自己制作裁决书的原则,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而且在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考核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吸收国外先进的仲裁制度经验和做法。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要以国际先进仲裁机构为目标,不断加强交流,但也应当避免照搬照抄。北京仲裁委员会不断进行探索、改革,将小标的案件的仲裁费用提高,将大标的案件的费用降低,规定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等。此外,还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仲裁员、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请求更换仲裁员,授予仲裁庭决定管辖权,仲裁员不在裁决书上签名时,必须将理由写下来并交给当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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